近日有幾位立委提案修改所得稅法,擬將個人藝術品或文物拍賣所得,參考香港和中國大陸分離課稅方式,按落槌價的1%課稅,希望能把握美中貿易大戰和香港動亂的機會,降低藝術品拍賣所得的稅負,讓台灣能再度成為國際藝術品交易平台。個人提供骨董、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的所得,屬於財產交易,而財產交易所得是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收入),減除原始取得成本,以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個人如果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的證明文件,2015年(含)之前,是依拍賣品種類,比照適用零售業的營利事業同業利潤率計算課稅所得,利潤率大都超過6%。
但自2016年起,骨董及藝術品在我國拍賣的所得,如果未能提示證明文件,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等於財政部給予94%的成本費用率扣除,其實已經提供減稅優惠。
以拍賣收入100萬元計算,只有6萬元算成所得,即使綜合課稅,適用最高稅率40%,也只要負擔2.4萬元的所得稅,實質稅率只有2.4%。如果用5%的稅率,只要繳納3,000元,實質稅率只有0.3%,租稅負擔介於0.3~2.4%,可謂很輕。財政部的2016年度綜所稅也顯示,個人拍賣收入的平均租稅負擔率只有0.57%,其中九成申報戶實質租稅負擔率僅0.4%,實際上比香港0.5%、中國大陸3%來得低。何況,運至香港、大陸拍賣,還要負擔保費、運費等成本以及相關風險。
如果照立委提案改按落槌價的1%分離課稅,相對於其他的分離課稅項目,最低也有10%,最高則達20%、28%,實在偏低;以100萬元的拍賣收入計算,繳1萬元的所得稅,實質稅率低到1%。對拍賣所得較低者(小藝術家或收藏家)其實是增加稅負,對相對高所得者則是輕稅再減稅,進一步造成垂直的不公平。
而且,其他各類所得(尤其是薪資收入)都沒有如此高的費用率,藝術品還享有遺產稅的優惠,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及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以及被繼承人自己創作的藝術品,都不計入遺產總額。藝術品拍賣的稅負很輕微,如果還要調降,一定會被各界批評為對富人減稅,違反量能課稅原則,社會觀感恐怕不好。
當然,業者認為「如果課不到稅,談公平沒有意義」,不無道理,兩大拍賣巨頭佳士得和蘇富比,在1999和2001年先後將亞洲總部從台灣移至香港,使得國內藝術品交易金額占香港、中國大陸三地的比重,從2001年的97.5%下降到2018年僅占2%,確實是個警訊;2001年的台灣稅負很重,市場卻很蓬勃;2016年降稅後市場仍未回溫,而且英美的租稅負擔相對較重,紐約和倫敦仍能成為藝術品拍賣的前二大中心,顯見藝術交易市場的榮枯,租稅應非主因,應該還有其他關鍵因素。
中國的藝術品拍賣公司大都創設於2001年之後,能夠在短期內和百年老店蘇富比、佳士得並駕齊驅,從中可以看出發展藝術品交易中心的成功祕訣,包括從進入市場伊始,就投入時間、精力和成本於藝術品市場的教育和培養,而非「成交」,包括舉辦百場以上的重要展覽、論壇等交流活動,還出版百種以上的藝術類圖書,告訴客人如何判斷好的、真的藝術品或骨董,聯結了藝術家、藝術機構、收藏家和買賣家,聚集了頂級的資源,從而建立深厚的客戶基礎,以及新的網路點,打造出一條全方位的藝術產業鏈。
因此,藝術品交易相關業者與其爭取輕稅的減免,還不如借鏡香港和大陸的成功經驗,要求文化部、教育部、金管會等相關部會,提出一套發展藝術品產業的全方位政策、法規和環境,更能實現理想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