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嘉瑜受暴事件引起高度關注,時值國際人權日,此案帶給台灣社會什麼省思?我們自豪的亞洲第一名—第一個同時擁有家庭暴力防治法及保護令的國家,一夕破功。家暴法實施廿幾年,社會改變了嗎?人民看到原來連政治人物被施暴也只能□忍。家暴法施行以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有四小時以上家庭暴力防治課程,執行成效如何?社會氛圍為何仍讓被害者不敢第一時間站出來?
檢警在高立委提出告訴後,不到二小時即向法院聲請搜索票獲准,隨即拘提到案,創史上最快速度,類此辦案效率是否可變成標準流程,讓更多被害人敢站出來請求公權力協助,而不會擔心如日前彰化家暴案被吃案?
行為人在高案前即有多項家暴紀錄,即所謂的「連續加害人」,但他人不知,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縱使發現,也會因被害人撤回保護令聲請而無從繼續處理,這是各界回歸家暴議題應正視討論的。
英國實施「家庭暴力資訊揭露方案」(Domestic Violence Disclosure Scheme),包含「問的權利」與「知的權利」兩種途徑。問的權利部分,親密伴侶可向警察機關提出請求查閱對方紀錄;經過警察會談且經危險評估後,警察會將此申請案件送至跨機構平台討論,並決定是否向申請人揭露對方家庭暴力資訊。
知的權利,係指當警察由間接訊息得知,具有連續家暴行為人,其目前親密伴侶可能處於高度或中度危險情境中,基於預防傷害、保護被害人安全下,警察機關可主動將相關資訊提報到前揭平台,討論是否主動通知其伴侶。方案在執行過程中有許多限制與規範,須審慎討論個人隱私與公共安全需求目的,資訊揭露必須是預防犯罪被害發生所必須採取的合法、符合比例原則策略等。
大陸自二○一六年實施反家暴法,浙江省義烏市去年七月起引入婚前查詢伴侶家暴史制度,只需提供正式身分證、結婚伴侶身分證資料,即可查詢,每人一年最多可查詢兩次。紀錄不僅有家庭成員間,還有伴侶同居期間發生的家暴行為,包括二○一七年後因實施家庭暴力被判刑罰、被法院裁定受人身安全保護令限制,及因家暴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處罰。相較起來,英國的操作方式較為細緻。
除家庭暴力資訊揭露方案外,一再觸犯傷害行為是否應改為公訴罪,而不是維持告訴乃論任由行為人施壓被害人撤回告訴?被核發過保護令再有家暴行為者,是否即應裁發強制治療保護令,而不只是核發禁制令?目前以被害人為中心的資訊建立方式,是否應加上加害人為中心的連結方式,才能窺見加害人整體施暴歷史?不只是在社工系統,包括在警政及司法系統上,應充分掌握行為人過去施暴史,始有可能在核發保護或對行為人為處遇時,採取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
尤應注意,法官審理保護令案件時,如被害人撤回聲請,法官認為案件情節重大時,如何與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維持橫向連繫,立即改由檢警或主管機關主動繼續聲請保護令之核發,以保護被害人及他人安全,亦值得思考。
台灣婦女運動史即是被害人的血淚史,透過一件件個案,人民看到了問題,也希望政府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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