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草擬「數位中介服務法」,美其名為「中介服務」,真正目的係規定於第十八條,由法院與行政機關聯手全面監控網路言論之肅殺策略。第十八條規定:主管機關認為網路資訊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得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更規定:法院裁定前,主管機關認為該資訊為「謊言」或「不實」訊息,得直接以行政命令對該資訊「加註警示」之處分。此兩項規定將對網路言論產生嚴重「寒蟬效應」及「文字獄」之恫嚇惡果,顯現出蔡英文政府就目前網路言論之畏懼,而有全面封鎖之急迫性。
首先,何種言論為「謠言」?「不實」?主管機關有何依據評斷?何能對其「加註警示」?是否藉此以剷除異議之聲或批判政府之言論?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真諦,乃為確保人民之自主與自決,維護人民擁有「絕對主權」。傾聽反對異議言論、言論自由保障愈健全,賦予人民自由討論批評政府,對「政府生命」之重要性,猶人體之心臟,心臟減弱,政府愈趨虛弱。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為闡釋憲法對言論自由之最高保障,於一九一九年首件言論自由判例,即由偉大的何姆斯大法官創立兩項標竿:
一、明顯而立即危險法則:言論自由當然為憲法保障,除非其言論足以造成明顯而立即危險,且須法院精確衡量,始得限制。何姆斯大法官並舉例闡明:於戲院內謊叫失火,始為明顯而立即危險。
二、意見市場理論,追求最高之真實,應由意見自由交流而獲得;真實之最好測試應由意見市場競爭而判定。因此,言論意見之真實與否,應非由法官個人於法庭裁判;即應由人民之意見市場定奪。
而且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真諦,當然為保障「真實言論」;但更重要的卻是為保障「不實言論」。美國知名言論自由學者施夫瑞(Shiffrin)即指出:雖然錯誤之陳述非得憲法保障,但卻為言論自由市場所不可避免。處罰不實或錯誤言論對於行使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將造成嚇阻與限制之危險性,即所謂「寒蟬效應」。因此,保障「不實言論」,正是確保言論自由的真諦。
事實上,我國大法官釋字第五○九號解釋即闡明: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此項解釋,NCC官員們應再三閱讀;認知此項法律違憲甚明。於言論市場,尤其網路言論空間,容忍「不實」或「錯誤」,始能開啟更多不同,甚至「更真實」言論。否則要求不得有「不實」或「錯誤」,必將嚇阻或限縮言論之表達空間。這些經典保障言論自由之ABC基本原理,卻將由NCC此項「中介服務」法破壞殆盡。
更甚者,「中介服務法」又創設一項財團法人之「專責機構」,並編列二十五億元基金。試問:NCC乃法定機構,何須另創設此「專責機構」,且須編二十五億元基金,是否將成為「網軍」之「合法基地」?二十五億元是否將作為「網軍」之「合法報酬」?否則何須疊床架屋,另有此「專責機構」?所司為何?
期盼在野立委們應竭盡所能嚴格審查此項立法;絕不容許此一公然侵犯網路言論自由之違憲法律通過。
尤其試問於蔡總統:在妳主政下的台灣竟然會擬定此一公然箝制網路言論市場之「惡法」;是否正是凸顯當前民進黨政府之言論管制,嚴重踐踏憲法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