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歲末年終的時節,很多勞工期待有豐厚的年終獎金作為過年紅包,但各家公司營運獲利狀況不一,有的發幾十個月,有的只有一個月不到,可以說是幾家歡樂幾家愁,甚至引起勞資糾紛,有些工會揚言若資方發給年終獎金金額無法滿足勞方要求,就要進行罷工反制。
很多企業老闆跟人資心中都有疑問:不管公司有無獲利都必須發年終獎金嗎?員工有權利要求特定金額的年終嗎?
一般情況下的年終獎金是恩惠性給與性質
如果僱傭契約並沒有具體約定,雇主也沒有在徵才廣告或錄取通知(Offer Letter)上承諾保障勞工一定金額之年終獎金,也沒有未訂定任何規定雇主有義務發放年終獎金的辦法,則雇主是否給付及給付多少金額的年終獎金,都會被認定屬於「獎勵、恩惠性之給與」性質(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
這種年終獎金並非勞工的固有權利,無法向勞動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或檢舉,主管機關也無法認定雇主未發給年終獎金為違法,就算是勞工到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雇主給予年終獎金,若不能舉證雇主有任何承諾,也可能被法院判決敗訴。
若雇主承諾保障一定月數年薪之「年終獎金」屬於勞工固有權利
如果僱傭(勞動)契約已經明訂「年薪保障一定月數之月薪」,甚至在徵才廣告中或錄取通知等文書上,承諾一年給予勞工14個月月薪,則除每月按時給付的工資外,其他月份未另外加給工資,另外兩個月月薪解釋上至遲應於年度終了時給付,此即為「保障年薪性質」年終獎金,雇主未依約給付者,就有違法之虞,勞工可以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檢舉請求勞檢,也可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是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雇主如數給付名為年終獎金實際上是工資性質的保障年薪。
非工資但得依契約請求的年終獎金
若僱傭(勞動)契約沒有約定,雇主也沒有在徵才廣告或錄取通知上承諾保障一定金額之年終獎金,但有些企業會制定之給付年終獎金相關辦法,規定年終獎金「發放時需在職」,或須「2022年度全年在職」者,或未全年在職者依任職比例發放時,此種年終獎金雖不一定符合法律定義之工資性質,但符合規定條件之勞工仍得請求雇主如數給付,此為「非工資但得依契約請求之年終獎金」性質。如雇主未發給,勞工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或檢舉,因為涉及非工資之契約爭議,勞檢員恐難以認定,亦無裁罰依據,僅能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向法院提起給付訴訟方式請求。
建議勞雙方雇主定清楚避免爭議
由於勞動事件法第37條工作推定條款規定,若雇主決定給付年終獎金,建議在相關獎金給付辦法及工資明細中,清楚載明此一獎金性質究竟是否屬於工資,以免連帶影響資遣費、退休金、職災補償及加班費金額計算,滋生更多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