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約有146萬家企業,其中超過九成為未公開發行的中小企業,隨著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於103年陸續修正,確立了朝國際化邁進腳步。修正條文自105年1月1日起適用,代表著臺灣不僅是公開發行以上公司,就連非公開發行公司亦開始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的精神編製財報。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條之規定,「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本法、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表示法令優先於一般公認原則,除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外,過去認為所指「有關法令」普遍而言應該是公司法。但公司法在90年修法時已將第5章股份有限公司第6節會計之相關規定會計處理之法條刪除,理由是公司會計處理之細節,由商業會計法或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即可,所以會計處理已無需考慮公司法之適用。
又經濟部於104年9月16日發布解釋函,說明商業會計法第2條所稱的「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指的是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並且自105年1月1日起適用。也就是說,非公開發行公司從明(105)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之損益、稅額計算表之帳載結算金額,以及資產負債表之表達,均將採用前述的法令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惟若該等欠缺規定應如何處理?筆者依據前述及參照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四號「會計政策、估計與錯誤」第4條及第5條之規定,並參考過去經濟部96年6月26日解釋函之適用次序概念,將非公開發行公司商業會計處理之適用次序。
會計與稅法的規定不免存有差異,未來財政部是否會減少財稅差異,值得觀察。不過從近日財政部所發布的一則解釋令,放寬了收入認列的時點來看,財政部對此確實縮短財稅差異。
生前契約中止 可於退款時認列收入
簽訂契約,約定在日後提供服務,但若消費者要求中止契約,依退約的時點,消費者往往僅能退回部分款項,賣方可就無需退回的款項認列收入,然而認列收入的時點為何?日前財政部即發布一解釋令,對於殯葬業者與消費者簽訂生前契約,依定型化契約約定,若消費者提前解約,殯葬業者無須退還之金額不得超過款項的二成。
依財政部96年的解釋函規定,須在簽約年度即認列為收入;惟依:函詢「生前殯喪服務契約收入認列疑義」說明(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11.16(93)基秘字第256號)及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收入認列疑義(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2015.01.07TIFRS問答集-IAS 18)皆規定應在履約年度(契約相關服務提供時),才能認列收入。因此稅務申報與財務報告產生了時間性的差異。
為了減少財稅差異,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放寬殯葬業者收入認列的時點。屬於定型化契約中無須退還款項的部分,財政部允許業者可以選擇於簽約年度認列收入,亦可於履約年度認列收入。對納稅義務人來說,若選擇履約年度認列收入,是相對較有利的,除了財稅一致減少困擾之外,亦可延緩認列收入繳納所得稅的時點。
但若屬非公開發行公司之生前契約會計處理,自105年1月1日起可否適用104年1月7日TIFRS問答集的規定?答案恐怕是肯定的,因為依照前述的適用次序,將成為第7次序;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11.16號函(適用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時期)將成為第8次序,若前次序都未有規定,應該還是用得上。但如果企業會計處理準則本身有其解釋則成為第4次序,所以為了擺脫大IFRS的束縛,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的解釋,將來有其發展空間。
(本文見解有可能因法令變動而須調整。)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5.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