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製財務報表是企業必要工作,除了反映經營狀況,更可透過財務報表釋出訊息與投資者溝通。邁向經濟全球化過程中,跨境商業行為愈來愈普遍,跨國企業亦愈來愈多,面對各自不同的制度與文化,為增加跨國與本國間財務報表可比性,全球朝向採行同一套會計準則。
臺灣財務報導準則委員會主任委員劉啟群表示,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的原則中包含企業財報所必須達到最基本的揭露要求,可以提高企業財報資訊透明度;此外,對於企業應該揭露公允價值相關資訊要求,可以真實反映企業價值;第三,由於目前已有超過115個以上國家強制或允許企業採行,適用IFRSs可以增加自身與其他企業間的可比較性,吸引資本市場關注,並提升在資本市場的國際競爭力;第四,對於有海外轉投資公司的企業而言,採用IFRSs由於會計制度一致,不僅可降低會計帳務的處理成本,且可讓經營團隊快速透過財報,瞭解各公司實際營運狀況來進行決策,提高公司經營管理效率。
我國上市櫃企業自2013年起分階段導入IFRSs編製財務報告,當時所採行的是2010年版IFRSs;2015年則升級至2013年版,即以版本為基礎,認可IASB發布之各號公報,適用對象包括當時已採用IFRSs以及預計於民國104年採用IFRSs之公開發行公司;而自民國106年起,採逐號公報認可制,參考歐盟作法,不限定使用版本,而是就發布之增修公報逐號評估,經主管機關認可後始開始適用。而其中IFRS 9「金融工具」及IFRS 15「客戶合約之收入」為給予企業一些緩衝時間,將和目前國際採用IFRSs主要資本市場同步,從明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以下討論IFRS 15對客戶收入認列所帶來之影響;IFRS 9則於下期進行報導。
IFRS 15,影響收入認列方式
IFRS 15「客戶合約之收入」是IASB及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理事會(FASB)共同研議,於2014年5月28日發布,明年生效後將取代現行的國際會計準則第11號「建造合約」(IAS 11)、國際會計準則第18號「收入」(IAS 18)、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13號「客戶忠誠計畫」(IFRIC 13)、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15號「不動產建造協議」(IFRIC 15)、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18號「自客戶之資產移轉」(IFRIC 18)及解釋公告第31號「收入:涉及廣告服務之交換交易」(SIC 31)。
收入認列不僅是企業衡量營運表現之起點,更是計算本期淨利、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資產報酬率及本益比等財務比率重要關鍵,是企業非常重視之財務數字,為讓各產業的財務報導更具可比性,IFRS 15發展出單一收入認列模型,適用於各類型產業,同時對多項收入議題提供更多指引,這些改變可能影響收入認列之方式。
認列方式和時點,仰賴專業判斷
IFRS 15並未改變現行和客戶收入有關公報之基本主軸,為了不希望加諸企業額外負擔,僅將現行收入公報整合為單一收入認列模型;增加更多細節揭露規定,及除損益表外更著重資產負債表表達等三大原則之改變。由於準則是原則性規範,實際採用時須進行許多判斷來輔助,因此,產生許多以往沒有的挑戰。
以辨別與客戶合約的屬性來說,許多產業的合約屬性相當複雜,或隨著時間的推移,合約屬性會隨之改變,舉例來說:申裝電視機上盒起初是租賃合約,日後卻轉為供應視訊的勞務合約,這時應適用IFRS 15「客戶合約之收入」? 抑或是IFRS 16「租賃」? 就容易形成困擾。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郭紹彬認為,若符合其他準則的適用條件,例如上例中的IFRS 16「租賃」,就應優先適用該準則,若無符合其他準則的適用條件,則歸屬適用IFRS 15,即使將來交易型態日益創新與複雜,多數客戶合約的適用仍會是以IFRS 15為主。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江美艷則以受到IFRS 15適用影響較大的電信業為例,依IFRS 15要求須就每一筆合約認列收入,但電信業者與數以千計的門號租用者的合約,如何能夠一筆一筆的認列?於是準則允許將性質類似的合約以「合約組合」分類進行認列,但「性質類似」如何評估與認定?就須仰賴財報編製者的專業分析判斷。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7.11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