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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2 第229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川普任內連十禁:博通高通併購破局跟華為有什麼關係?
   
法規訴訟 中國專利無效宣告中,可以採用域外網路擷取的先前技術證據嗎?
   
深入報導 台幣升值壓力緊逼,新央行總裁如何因應?
   
研發創新 台灣本土品牌如何迎接國際化:喜特麗第二代的接班故事
   
智財管理 金融科技專利強制授權,智財局準備好了嗎?
   
 
川普任內連十禁:博通高通併購破局跟華為有什麼關係?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為了順利併購高通 (Qualcomm),博通 (Broadcom) 在3月12日才發表聲明,指出預計公司將於4月3日完成遷冊的動作,將公司註冊地遷移至美國;然而,就在同一天,川普 (Donald J. Trump)與博通CEO Hock Tan會面一小時後,即以美國總統的身份簽署了一項命令,以國家安全考量為由,禁止博通併購高通;由於事出突然,讓外界非常錯愕。其實,川普自2017年1月就任美國總統以來,在短短一年多期間已禁止了10件外國投資者併購美國本土企業的案子。在這10件被川普明令禁止的併購案中,收購方為中國企業的占了8家,究竟是真的為了國安理由還是單純的害怕中國崛起?博通,身為新加坡企業,又願意為併購高通而遷冊美國,但仍然被川普「say NO」,這樣會不會反而助長了華為、中興這些中國通訊設備廠商的發展?

美國總統川普自2017年1月20日上任以來,在短短一年多期間已禁止了10件外國投資者併購美國本土企業的案子。從表1可見,這10件併購案的技術領域林林總總, 占比較多的是半導體及無線通訊,但也有金融科技及創投等比較新形態的業種。值得注意的是,在10起併購案中,有8家收購者為中國企業,包括湖北鑫炎股權投資合夥企業、螞蟻金服、中國華信能源、中國忠旺、北京四維圖、凱橋資本、海航集團及TCL集團。

表1. 川普就任以來所禁止的10件外商併購美國本土廠商案列表 資料來源:Bloomberg News、各廠商;製表整理:李淑蓮;2018年3月20日

收購目標/技術領域

預期收購者

收購者國家

併購中止日

交易規模 (美元)

Qualcomm (高通)

(寬頻無線通訊解決方案)

博通 (Broadcom)

新加坡

2018年3月

1,170億

Xcerra

(領域:半導體測試)

湖北鑫炎股權投資合夥企業 (Hubei Xinyan Equity Investment)

中國

2018年2月

5億8,000萬

MoneyGram

(領域:金流)

螞蟻金服

(Ant Financial Services Group)

中國

2018年1月

12億

Cowen

(領域:投資開發)

中國華信能源有限公司(China Energy Company Limited)

中國

2017年11月

1億

Aleris

(領域:工業鋁擠壓、鋁擠壓產品)

中國忠旺控股有限公司

(美國) Zhongwang USA

中國

2017 年11月

11億

HERE

(領域:數位地圖、導航)

北京四維圖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avInfo)

中國

2017 年9月

3億3,000萬

Lattice Semiconductor

(領域:半導體)

凱橋資本(Canyon Bridge Capital,中資背景的美國私募資金)

中國

2017 年9月

13億

Global Eagle Entertainment

(領域:機上娛樂設備、內容、整體解決方案)

海航集團

(HNA Group)

中國

2017年7月

4億1,600萬

Novatel Wireless

(領域:無線寬頻解決方案)

TCL 集團 (T.C.L. Industries )

中國

2017年7月

5,000萬

Cree (科銳)

(領域:LED照明及半導體元件)

英飛凌 (Infineon Technologies)

德國

2017年2月

8億5,000萬

這些被下禁令的併購案幾乎都是美國外資投委會 (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CFIUS) 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由而禁止的。 像在今年年初時螞蟻金服為了拓展市場,希望併購美國金流公司速匯金 (MoneyGram),就被CFIUS以國家安全為由禁止,主要包括:(1)對網路交易安全的疑慮、(2) 因為被併購的標的是金流公司,而金融交易的資料很容易洩露美國民眾的個資。

雖然,表面上是為了國家安全,但中國的官媒新華社曾就此事作出評論,表示:「美國總統川普上台後向中國施壓,以促使其幫助解決朝核問題,並在貿易和匯率問題上讓步,故當局加強對中資企業收購美國企業的管控」。且不管新華社的評論是否屬實,但自川普上任以來,確實禁止了不少中資併購美國企業。

高通、博通、華為之三角關係

不過,博通是新加坡公司,為什麼併購高通會牽扯到中資和國家安全的問題?綜合CFIUS及美國一些市場、技術專家的意見,他們對於博通的併購案的疑慮有以下幾項:

  1. 因為博通和高通分別在 WiFi及RFFE(RF Front End)產品上具有領導性的地位及高市占率,因此如果兩家公司合併,合併後的供貨問題即有壟斷的疑慮。由於兩家公司有不少客戶是中國的通訊設備商,加上之前高通將授權綑綁產品銷售的爭議,因此很容易引起中國商務部的反彈。
  2. 高通目前在5G領域技術及專利布局領先同業,擔心博通在併購後會削減在無線通訊技術上的研發支出,而讓如華為、中興等中國廠商、或是Ericsson及Nokia等通訊大廠有機可乘,迎頭趕上。
  3. 其實因國防安全考量,美國政府很久之前已經禁止美國電信業者銷售中國設備製造商生產的手機,或是採購其通訊設備,而身為通訊設備大廠的華為當然也是拒絕往來戶之一。然而,華為分別與博通及高通都有緊密的合作關係:華為的網路交換器就採用博通的晶片,而華為與高通在5G研發上更是緊密合作,前陣子才共同完成了5G NR的互通性及發展測試 (Interoperability and Development Testing, IODT)。也許美方認為如果博通成功併購高通,會更容易挾帶中國製造產品進入美國市場。

其實,川普對「國防安全」的考量是可以理解的,這可以分兩方面來看。由於得到政府政策支持,中國企業在最近幾年不斷花大錢在研發投資及專利申請,不知不覺間,在不同領域已逐漸崛起,開始在市場占有重要地位,美國開始感受到壓力是很正常的。特別是在通訊領域,據彭博新聞的報導,華為在2017年的營業額達950億美元,是博通及高通營業額總和的兩倍。此外,最重要的是在專利上的投資,華為目前的美國專利數已經超越美國波音公司了,雖然還比不上Qualcomm或Intel,但過去幾年成長速度驚人,其美國專利數量年成長率都超過40%。

從專利看5G戰場

在未來的5G市場,最大的商機及利潤來源不是數以千百萬計的終端及局用設備,而是專利授權。理由很簡單,設備生產者眾多,但專利權人數量有限,所分到的餅當然也大許多;再加上專利權人不用在生產設備及行銷通路上投資,利潤也當然更豐厚。雖然,專利權人在技術研發、及專利申請與維護上也要付出一定的成本支出,但相對設備的生產製造,成本是相對低廉的。

圖1至圖4是不同資料來源對5G專利數的統計,圖1及圖2均是來自LexInnova,分別統計了5G三大領域中的前幾大專利權人,數據是2016年初獲得的。圖1及圖2中發現,高通持有之5G專利數量是眾專利權人之首,也難怪川普不希望高通被外來廠商併購,因為這對美國在5G的領導地位有很大影響。

圖1. 5G技術前三大專利權人

圖片來源:European Leadership in 5G,European Parliament,2016

圖2. 5G三大技術領域中前五大專利權人

資料來源:chart © Telecom TV,data © LexInnova,2016

圖3及圖4是來自netscribes 一份名為《Top companies leading 5G development》的報告,這份報告於2017年11月出版,比LexInnova的報告晚了一年多快二年。Netscribes的研究報告指出,在2015至2017年間,5G相關的專利公開數成長了300%,從408件成長至1,637件(圖3)。由此可見各相關廠商於前幾年在5G技術研發上均投入不少資源。

圖3. 5G專利公開數(2012~2017)

資料來源:Top companies leading 5G development,netscribes,2017 年11月9日

此外,報告又提到有31%的5G專利被6家廠商瓜分,三星以超過600件專利遙遙領先其他廠商,接下來按比例順序為Intel、Nokia、華為、Ericsson及中興通訊。值得一提的是,Netscribes所統計的時間點及技術範疇與LexInnova不一樣,所以呈現出的結果也是迥異;Netscribes的統計涵蓋了整個5G的生態系統。

可以明顯看出來的是,來自中國的通訊廠商華為及中興通訊在5G專利數量上有驚人的成長,華為甚至超越Ericsson,緊跟Nokia之後。從這些專利數據便可以了解,為什麼川普不斷阻撓中資企業併購美國企業,及為什麼華為在博通及高通併購案中,常常被提及。

圖4. 前6大 5G專利受讓人

資料來源:Top companies leading 5G development,netscribes,2017 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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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專利無效宣告中,可以採用域外網路擷取的先前技術證據嗎?
邱英武╱北美智權 專利法規研究組
在中國專利權取得後,若審查委員未仔細檢索,而疏漏先前技術作為核駁引證文件時,第三人也可以以該先前技術為證據,向中國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申請,讓該專利權被撤銷。先前技術證據的態樣非常多元,可以是申請案申請日(優先權日)前已經公開的期刊雜誌、研究報告、博碩士論文…等,甚至網路上BLOG中的文章,都可作為先前技術。因為網路普遍化,引用網路上的先前技術資訊為證據的情形越來越多,中國也不例外。

為此,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2)21號」的「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16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在中國領域外形成的證據,應當說明來源,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國駐該國領事館認證,或者履行中國與證據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由此相同觀念出發,專利審查指南中也有類似規定,也另規範3種狀況,當事人可以在無效宣告程序中不辦理相關的證明手續:(1) 該證據是能夠從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國內公共渠道獲得的,如從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獲得的國外專利文件,或者從公共圖書館獲得的國外文獻資料;(2) 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該證據真實性的;(3)對方當事人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

之所以如此規範,係因為第1種已經經過國內公共渠道對該證據的真實性進行查證,而第2、3種,則是該證據真實性已經得到認可,無須再辦理證明手續。所以判斷是否屬於「域外證據」,就是以證據形成地是否為中國領域外去判斷。

再則,下載的資料作為核駁引證的基礎除了揭露內容的認定外,還有就是該資料的揭露公開時間。對於證據公開時間的認定,則是適用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份第八章5.1節的規定,「公眾能夠瀏覽互聯網信息的最早時間作為其公開時間。」公認證的網路下載資料,都會有下載日期,而該資料真正公證能夠瀏覽的日期則非該下載日期,而是該資料的真正公開日期。

如果該文件已經記載公開日期,且早於專利權的申請日(優先權日),就可以直接認定作為核駁證據嗎?事實上並非如此。實際案例的決定書清楚記載,「公證書顯示的下載過程,只能證明從公證日起可以從互聯網下載到這篇文章,不能證明文章本身的公開時間。所以,必須考慮下載網站是否為具有公信力的權威網站,例如政府類網站、知名非政府組織網站、大型科研院所網站、正規大專院校網站、知名商業網站等,並結合網站上的相應發佈時間,才能認定專利法上意義的公開日。由此推論,若資料係自域外個人網站上下載者,為不具有公信力的網站,僅憑該網站的網頁標記和文章首頁資訊,不足以證明該文章的公開日期早於申請案的申請日(優先權日)。

如果域外網站係美國網站,但公認證書做成的地點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者,也就是說在香港地區的公證人處,直接操作電腦,進入例如美國因特網檔案室網站(https://archive.org/web/)擷取顯示的資料或檔案,並予以公證。則依據前述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專利審查指南,對於公證認程序規範,經過公證人認證的網路資料,已經符合形式上規定。接下來,就是公開日期的認定,由於美國因特網檔案室網站,有對互聯網網站頁面按照時間進行存檔,並供用戶回溯訪問,屬於非營利網站,向全球用戶開放,允許用戶訪問該網站並下載資料,具有較高的公信力,其上顯示的存檔內容與日期,可以構成專利法上的公開意義。

網路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公開時間的認定,必須考量多方因素,諸如:取得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與審查指南的規範、網路證據是如何形成、如何存檔、如何傳送…等,各種要素是否完整都應予以列入。惟必須注意一點,就是以公認證書形成的網路證據,該公認證日期都是晚於申請日(優先權日),僅能證明,在公證當下,是能夠從互聯網下載的相關網頁資料,而不能直接認定在公證書上早於申請日(優先權日)的日期顯示的資料,即可以作為先前技術,而去評價無效宣告案件的新穎性與進步性,必須再判斷該具備專利法上意義的公開時間為何。由於互聯網在運作過程中,會產生各種相應時間點,必須從技術和法律觀點組合考量,方能確認該公開時間與內容是否可作為判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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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幣升值壓力緊逼,新央行總裁如何因應?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要接下「14A」彭淮南的央行總裁位子,不管誰來接壓力都不小。因此,由擁有30年央行資歷的楊金龍出任,可能是現階段最好的選擇。不過,長期擔任彭淮南副手的他,雖然就任至今不到一個月,已經看得出他準備開始走自己的路了。

這是20年來,台灣第一次央行總裁不姓彭。

今年二月中初,行政院正式宣布,在彭淮南卸任後繼任中央銀行總裁一職的,將是副總裁楊金龍。消息一出,雖然平息了外界對於彭淮南接班人選的種種猜測,但繼之而起的,卻是對新總裁的種種好奇:為什麼總是扮演彭淮南副手的楊金龍,可以接下這麼重要的位子?

楊金龍與過去幾任央行總裁不同的是,他是目前唯一一位由央行內部培養出的總裁。從1997年到2008年,楊金龍擔任了央行內部,負責執行新台幣利率政策的業務局的副局長和局長,而這段時間內,台灣正好經歷了亞洲金融風暴、全球網路泡沫、加入WTO後的產業外移、以及2007年開始的全球金融海嘯。

楊金龍是首位央行自行培養的總裁人選

因此,即使他沒有在銀行業擔任董總的實務經驗,但放眼當前台灣的金融產業界,也找不到另一個比他更能掌握貨幣政策走向的人選。

圖1:新任央行總裁楊金龍

更重要的是,在3月15日、楊金龍第一次到立法院以總裁身分進行業務報告時,就已經展現出與彭淮南截然不同的行事風格。面對立委逼問近一年的台幣升值問題,他先是直截了當地表示,央行對新台幣的匯率不會預設任何限制、也就是沒有所謂的「楊金龍防線」;其次,在業務報告的內容中,他更詳細列出了許多匯率避險的工具給企業界參考,暗示對於這一波的新台幣升值壓力,企業自己得擔負更多避險責任。

如果了解台幣升值的原因,就不難了解楊金龍的決策方向。美國自從川普就任總統以後,經濟政策大轉向,反映在金融上就是用雄厚的美元當作資本,逼迫貿易逆差來源國的貨幣升值以維持美國的出口競爭力。再加上從2017年開始,全世界主要經濟體開始啟動升息(圖2),對於美元的貶值走勢更如虎添翼。「美國現在是對貿易逆差200億美元以上的國家開刀,我們台灣是還不到那個水準,」楊金龍觀察,川普的行事風格「完全無法預期」,所以匯率的拿捏必須更加小心。

圖2:2016年至今,世界主要國家政策利率變化

資料來源:中央銀行

未來不會有「楊金龍防線」

為了因應川普不按牌理出牌的行事風格,楊金龍也把台幣匯率的升降空間放得更寬。在彭淮南時期,台幣匯率有「彭淮南防線」一說,也就是只要新台幣對美元匯率接近28.5時,央行就會積極出手干預。對此,楊金龍的態度非常明確,表示「不會讓外界對新台幣匯率的價格產生任何預期。」換句話說,未來央行對於匯市的干預程度,將比過去少很多。

面對川普這樣一個對手,楊金龍不硬碰硬的選擇也是明智之舉,只不過這樣一來,國內的產業界就得自己應對台幣升值的壓力。值得注意的是,楊金龍在給立委的書面報告中,特地花了五頁的篇幅,替產業界擬定了完整的應對策略。在短期內,他建議企業善用金融業的避險操作工具,例如遠期外匯、換匯交易、外匯選擇權以及外幣應收、付帳款配對交易等方式,降低匯率波動對企業獲利的影響。至於長期,他認為,企業必須加速轉型升級,提高產品單價和毛利,更應該考慮透過併購擴大事業版圖,分散出口市場和投資地區,以減緩匯率的企業營運的影響。

其實這一個月內,包括美國與中國大陸的央行行長也都出現更替,國際金融的情勢也因此進入新格局。不過對台灣來說,小型開放經濟體的先天情勢並未改變,而貿易立國的經濟方針也從未動搖。如何在美、中兩大國之間帶著台灣穩定前進,就看這位新總裁的本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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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汽車輪圈是否符合歐盟設計專利維修免責條款:歐洲法院2017年Acacia v. Audi案

 
台灣本土品牌如何迎接國際化:喜特麗第二代的接班故事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1996年,台灣第一台懸掛式烘碗機以「喜特麗」的品牌上市,目前是僅次於櫻花、林內的第三大廚房設備品牌。在兩年前,喜特麗總經理侯劭諺正式承襲父親衣缽,希望將這個走過20年頭的台灣品牌,進一步推向海外市場。本土品牌的國際化之路,侯劭諺打算怎麼做?

喜特麗董事長侯振寬在1996年自創品牌,他觀察到「廚衛三機」(熱水器、排油煙機和瓦斯爐)當時已是市場主流,競爭者眾,但烘碗機的需求才剛興起。侯振寬靠著自行研發產製的懸掛式烘碗機,成功進入台灣廚房配備市場,從此喜特麗烘碗機市占率一直是全台第一;在整體廚房設備市場中,喜特麗排名第三,位居櫻花與林內之後。以研發起家的喜特麗,目前手上擁有77件已公開公告的台灣專利,關於核心商品烘碗機,就有18件專利保護。

表一、喜特麗台灣專利統計 資料來源:TIPO

項目

公告

公開

發明專利

1

6

新型專利

56

0

新式樣專利

14

0

總計

77

6

以技術出身的侯振寬,特別追求產品的堅固耐用,當年侯振寬曾投入3,500萬元引進最新模具,當時同業模具頂多1,000多萬元,此舉就曾引來同業譏笑:「投入這麼多,消費者哪看得出來,要賺回來要花多少時間?」但因為侯振寬對於高品質和細節的要求,願意將賺來的錢投資在產品研發上,才能在短短幾年內,就掌握市場七成以上代工,成為台灣烘碗機產量的第一大品牌。

圖一、喜特麗烘碗機專利示意圖(TW201010661)

資料來源:TIPO

喜特麗的轉型之路

侯振寬在創業之前,曾開過歐系廚具店,本身也做過廚具經銷商,深諳若要推動新產品,最重要的環節是必須「讓利」給經銷商。過去靠著提供業界最高的讓利策略,讓願意與喜特麗攜手合作的經銷商一路成長至3,000多家。如果說侯振寬帶著喜特麗走過的第一個20年,靠的是真材實料、物美價廉,加上成功的讓利策略,讓喜特麗得以在台灣廚具市場殺出一片天;而下一代接班人、喜特麗總經理侯劭諺不禁開始思考:「讓利固然很重要,但若利潤不夠高,無法投入資源進行研發,公司是否還能撐到下一個20年?」

1985年次的侯劭諺,從小看盡父親侯振寬歷經創業辛苦、資金艱困,畢業後放棄原本所學的航空太空工程,進入公司九年,兩年前正式從父親手上接棒。除了加強研發喜特麗過去銷量較低的瓦斯爐、排油煙機等產品,並替公司作了一個影響重大的決定:前往越南設廠。侯劭諺心中的藍圖,是將一個台灣本土的家族企業,走向國際化的市場,從單純的內銷轉向外銷,做更多人的生意。

圖二、喜特麗總經理侯劭諺以「沒有華麗背景的接班史」,形容喜特麗第二代的接班歷程。

吳碧娥/攝影

為了讓喜特麗走向品牌之路,侯劭諺斥資上億元投入研發、品保和廣告行銷,不僅翻新在台灣的工廠,更在2016年前進越南設立工廠,將台灣產品出口到越南販售之外,也希望在越南生產中低價位產品,再出口到其他東南亞國家。

十年磨一劍:用時間換取金錢

台灣市場對於家電業者來說其實份額不大,主要市場又被龍頭業者長期佔據,短時間難以撼動,不如將資源投入在其他地方,可以走的路更開闊。侯劭諺轉念一想,將第一站選擇在越南,除了是看中越南是人口眾多的新興市場,廚具的業態還未形成,喜特麗是要「用時間換取金錢」,一開始也不需要投資太多金額,正符合父親交付給他「失敗不至於動搖根本」的理念。

侯劭諺很清楚,業界很多人對此不並看好,認為他是初生之犢不畏虎,但侯劭諺認為該花的錢省不得,這是轉型所必要,更是喜特麗十年磨一劍的機會,「喜特麗花了20幾年才在台灣有這麼一點知名度,就算花個10年、20年在他鄉又有何不可?」侯劭諺解釋,家電產品外銷東南亞國家的關稅動輒20%∼30%,加上越南還要課10%增值稅,台灣廠商根本無法和當地或是大陸廠商競爭;喜特麗要透過越南的生產基地,讓外銷廚具家電邁出一大步。

侯劭諺的第一步策略,先透過和大型電商阿里巴巴合作,以ODM(原廠委託設計代工)方式替國外品牌商製造產品在越南銷售,最終希望走向OBM(自有品牌生產)。不過內外銷在生產上有極大差異,過程中侯劭諺花了很多心力在公司內部溝通,因為他認為,經營企業最重要的是凝聚共識,《孫子兵法》中有所謂「上下同欲者勝」,應用在企業經營也是同樣道理,如果公司上下層追求的目標一致,才有可能攻無不破。每隔一段期間,侯劭諺都會寫一封公開信給全公司同仁,溝通想法並建立凝聚力。他回憶起剛進公司時,和同仁們一起建立ISO品質系統管理,在過程中建立起革命情感,同時也了解公司內部的流程,為接班打下良好的基礎。身為第二代接班人,更要能身先士卒,才能獲得員工的認同。

「信任」是企業接班最大的考驗

接班衝突在台灣企業屢見不鮮,侯劭諺認為最大的問題,往往出於「決策上的不信任」。在侯劭諺打算往越南發展時,當時侯振寬只問他一句話:「你今天做的決定如果失敗了,會不會動搖根本?如果只是摔傷跌傷,公司不會因為這樣就倒閉,那你就去做吧!」這席話對於侯劭諺影響很深,後來喜特麗推動許多別與以往的新作法,都是因為父親這段話的鼓勵。他以第二代接班人的經驗呼籲,創業者若決定讓下一代接班,就要學會放手,才能讓孩子走更遠。遇到兩代決策意見歧異時,創業大老可以先思考這個問題:「如果這個決策失敗,是否會動搖根本?」如果答案是不會,那就放手一搏吧!

既然要改變,就要投入資源,風險當然會伴隨而生,最重要的是如何管控風險。侯劭諺舉例,數位恆溫熱水器是廚房家電行業市場份額最大的產品,在他接手喜特麗之後,深感光靠ODM很難穩定品質,將是發展品牌致命傷,毅然而然投入時間和成本,開發自有品牌的數位恆溫熱水器,另一方面,侯劭諺也投入大量研發資源,開發出智能連動烹飪組,藉由自動偵測瓦斯爐火,進而啟動並調節抽風大小的排油煙機,並為產品申請專利(見圖三)。今年3月,更透過收購高端排油煙機品牌,進一步拓展喜特麗的產品線。

圖三、喜特麗專利示意圖(左為熱水器,右為爐具與抽油煙機之無線整合系統) 資料來源:TIPO (公告號M545881、專利證號M529818)

不斷改變才能培養面對逆境的能耐

這幾年喜特麗團隊不斷做改變,做外銷、到越南設廠、開發新產品,為的是在順境時培養面對逆境的能耐,否則等到猶如風中殘燭時,再談改變為時已晚。侯劭諺感性的說,「父親花了20幾年把台灣喜特麗留給我,希望在20幾年之後,我能留一個在海外開枝散葉、不一樣的喜特麗給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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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秉訓/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助理教授)

落實《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是政府發展金融科技政策的重要一環,不僅金管會有行政責任,相關部會也有協力的責任。由於金創條例並未排除創新實驗的專利侵權風險,智財局應積極承擔該責任,從完備強制授權制度著手,讓智財局成為台灣產業政策的輔助手!

監理沙盒立法未考慮專利議題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以下稱「金創條例」)已於2018年1月31日經總統公告,但生效日待行政院決議。該條例將成為建構台灣金融服務科技現代化的基礎,提供服務創新者以低成本進入金融服務業,而在一定時間內試驗其創新服務科技。

創新者可依據金創條例第4條檢附「創新實驗計畫」,以尋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的特許。經金管會核准後,在創新實驗期間內,創新者的金融服務行為將免於各金融法規中對於非法從事金融服務者之處罰規範。例如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而違反者將依同法第125條受有刑事責任;但金創條例第26條明訂排除該銀行法之處罰規定。

根據立法理由,免於處罰的效果涵蓋以下幾點:(1)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2)電子支付業務;(3)電子票證;(4)信託業務;(5)短期票券之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6)證券業務;(7)期貨業務;(8)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或全權委託投資等業務;(9)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10)保險業務。可惜的是,專利侵權責任不在免除規範內。

金融科技的實驗環境除了管制法規的鬆綁外,亦應考慮專利權的限制問題。在金創條例所要求的「創新實驗計畫」,創新者必須揭露「創新性說明」及「辦理創新實驗所採用之資訊系統」等金融科技技術,還要陳報所涉及的金融科技專利。亦即,金創條例意識到科技使用與專利在金融服務創新的角色,但卻未瞭解專利將造成的創新活動限制。

根據專利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發明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根據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專上字第24號民事判決,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而實施專利者應返還相當於授權金的不當得利。另根據專利法第96條第1項,「發明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同條第2項准許權利人就故意或過失的專利侵權行為主張損害賠償。

假設創新者的技術為他人專利權所涵蓋,則該創新者必須尋求專利授權;否則無論是否知悉專利的存在,該創新者將支付專利權人補償金。甚至,該創新者雖獲得金管會的特許,卻因為專利權人不同意授權而無法進行創新實驗。這事實上阻礙金創條例的立法目的,同時不利於創新實驗。

金融科技專利之強制授權

金創條例未排除專利侵權責任的問題,因此必須透過專利法的強制授權制度來處理。專利法第87條第2項規定在三個情況下,智財局若認為有強制授權之必要時,其可依申請而准許強制授權。其中兩個強制授權情況可適用於金融科技專利授權,即第87條第2項第1款的「增進公益之非營利實施」、及第2款的「發明或新型專利權之實施,將不可避免侵害在前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權,且較該在前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權具相當經濟意義之重要技術改良」。

關於第1款的強制授權情事,「增進公益」的要件應容易符合,因為金創條例第1條指出其立法目的係「為建立安全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以下簡稱創新實驗)環境,以科技發展創新金融商品或服務,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即創新實驗的目的在促進金融活動的發展。

關鍵問題在於「創新實驗」是否屬「非營利」?「創新實驗」涉及金融服務而於服務過程應可能產生收益,但因為其服務活動屬實驗性質,仍可視其為「非營利」性質。此類似於大學的營運。大學對一般學生收學費,並透過在職專班或進修部開設課程來增加學費收益。此類學費收入儘管屬於大學的營收,但仍不會減低大學的「非營利」本質。

關於第2款的強制授權情事,創新者必須擁有與待實驗的金融科技服務有關的專利,才得以主張。適用該款的關鍵問題在於「具相當經濟意義之重要技術改良」要件。金創條例第7條規定金管會在考慮「創新實驗」是否准許時應參酌的因素,其包括「具有創新性」及「可有效提升金融服務之效率、降低經營及使用成本或提升金融消費者及企業之權益」。如果該二因素可符合,則應佐證「具相當經濟意義之重要技術改良」之成立。

雖強制授權情事可滿足,但專利法第87條第4項要求強制授權之准許應「以申請人曾以合理之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者為限」。根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2783號判決,判斷「合理之商業條件」時應考慮「有關權利金之計算方式、授權人與被授權人利潤之考量、分擔的風險、技術品牌知名度、市場之需求、授權之範圍、授權之期間、授權之技術、同業競爭、授權之市場狀況及其他授權規範條款等等」因素。此外,該些因素應綜合考量,並「不能單以申請人所提出之權利金計算方式為合理,即認為已提出合理之商業條件」。因此,「遇有爭執時,應由申請人舉證證明」,「尚不能以專利權人所訂之授權條件不合理,有加以檢討調整之必要即認得准許特許實施」。「權利金之計算方式是否為合理僅為協議授權商業條件是否合理之因素之一,縱然參加人所提出權利金計算方式為合理,但其他提出之授權協議條款為不合理時,綜合判斷結果,其所提出之協議授權商業條件仍有不合理之可能」。

因此,「合理之商業條件」將是創新者申請強制授權時的高度挑戰,但這也是智財局協助落實金創條例的好機會。

智財局應有積極作為

為建構金融科技專利強制授權制度,智財局應該透過專利法施行細則來解釋專利法第87條的用語,例如「增進公益之非營利實施」、「具相當經濟意義之重要技術改良」、「合理之商業條件」、「相當期間」等等,解釋的結果應讓創新者能順利取得金融科技專利的強制授權。

此外,強制授權條款存在多年,但未曾見智財局制訂強制授權審查基準,或組織強制授權審查委員會,以常態化強制授權的運作。此行政怠惰使得強制授權案例稀少,而多數專利糾紛必須透過智財法院解決。甚至,國內通訊晶片商無法順利從美商高通公司獲得標準專利的授權,強制授權制度不彰也是原因之一。智財局不能再繼續架空強制授權制度,應立即制訂強制授權審查基準。台北高等法院所指示的因素是否採納,或是採納後其細節內容為何,該等問題必須在基準內被清楚交代。

金創條例的落實是政府金融科技發展政策一環,其行政責任並非金管會獨佔,相關部會也有協力的責任。因為金創條例漏未將創新實驗之專利侵權風險排除,智財局應積極承擔該責任,從完備強制授權制度著手,以讓智財局成為我國產業政策的輔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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