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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3 第426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兩岸專利論壇】NPE愈來愈強大,科技業者必須強化專利管理能力
   
法規訴訟 淺談寵物產品的設計專利保護和侵權訴訟(一)
2022年上路的中國商標新法
   
深入報導 藻礁公投之後的三大變數
   
智財管理 《IP小辭典》商標廢止
   
 
【兩岸專利論壇】NPE愈來愈強大,科技業者必須強化專利管理能力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NPE(非實施專利實體)的訴訟和授權案例,在新冠肺炎疫情時期反而愈發蓬勃,而隨著5G技術投入商業應用,相關的專利權爭議在未來也絕對是只多不少,使科技業者的專利訴訟風險愈來愈高。這個時候,業者們該如何趨吉避凶呢?

在新冠肺炎肆虐全球的這兩年亂世,全球專利活動發生了相當戲劇性的變化。就拿最具指標性的美國專利侵權訴訟來說,疫情當中的訴訟案量和被告人數都雙雙增加,而且NPE更在其中居於關鍵性地位。

根據研究機構RPX統計,在2017至2019年間,美國每一季的專利侵權訴訟被告人數大約800為上下,其中由NPE發起的佔比大多在60%以下;但到了2020至2021年,每季的被告人數均在800以上,2020年第2季時更首度突破1000人,NPE發起的佔比也大多維持在60%以上,在2021年還數度逼近70%(圖1)。

圖1:2017年至今美國專利侵權訴訟被告數量變化(依原告類型區分)
資料來源:Q3 in Review: The PTAB Reaches an Inflection Point as DOJ Touts New “Balanced” SEP Policy, RPX, 2021/10/21

很明顯地,NPE很會在亂世當中找尋商機。聯發科專利運營處處長劉彥顯也指出,NPE發起的美國侵權訴訟量,是在2008至2010年間,也就是金融海嘯時期正式超越一般營運公司,「現在對NPE來說,專利訴訟已經是很重要的財務投資工具。」

NPE的商業模式,已經愈來愈靈活

金融海嘯與新冠肺炎疫情的共通點之一,就是各國政府為了救市而推行超寬鬆的貨幣政策,為NPE業者提供了良好的資金環境。「而且,現在的NPE已經形成非常有彈性的營運模式,」劉彥顯舉例,這兩年內積極興訟的Fundamental Innovation Systems International LLC(FISI),就是由一家專業的投資基金公司主導成立。「他們有金主在背後支持,然後買下Blackberry(即RIM)手上的專利組合,再搭配授權公司和律師事務所分別進行談判跟訴訟,分工非常清楚。」

此外,工研院技轉中心執行長王鵬瑜也認為,5G專利的授權及爭議,從2022年開始會備受重視。「這個跟供應鏈重組、區域製造或各國的技術出口管制環環相扣。」事實上,2021年在科技業界已經看得出這項趨勢:華為雖然被許多國家列入貿易黑名單,但在2021年上半年就已經宣布將開始向全球科技同業收取專利權利金,知名的專利授權平台Avanci,也在12月初推出5G專利的授權業務。所以,5G時代的NPE,只怕是愈來愈難對付。

因應這些新興的產業威脅,科技業者唯一的對策還是得從基本功做起,持續優化企業的專利管理。以工研院為例,王鵬瑜指出,在疫情當中,工研院的專利布局策略捨棄純數量的指標,改以專利品質,像是專利組合和專利的全生命週期進行思考,「而且我們還引入AI分析工具來協助布局,也改用數據平台來營運專利資產。」

表1:專利分析工具比較 資料來源:「後疫情專利策略與運營圓桌論壇」會議資料,2021第13屆兩岸專利論壇,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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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專家系統輔助專家擬定

AI擬定策略建議,再由專家調整

專利佈局使用的工具眾多,但絕大部分還是以人工為主,也就是需要專門的分析人員逐篇閱讀,再決定專利品質和後續處置,但採用人工智慧技術後,王鵬瑜表示,從專利檢索、分類、圖表繪製,都是由AI自動完成,甚至連最後端的專利布局策略,也是先讓AI擬定策略建議方案後,才由專家進行調整。換句話說,現在絕大部分的專利佈局分析,已經是由AI獨力完成。

善用人工智慧技術,可以大幅提高專利分析效能

使用AI進行專利分析的效益已經逐漸顯現。王鵬瑜指出,根據研究機構Via Licensing的分析,在世界各國所宣告的SEP中,真正屬於標準技術的比例僅有1.25%,意味著「含金量」相當低;而工研院採用AI技術來分析5G的SEP,建構出分析平台後再監控申請動態,並分析專利與標準之間的關聯程度,最終得出合理的授權條件,提供給廠商做為成本規劃或專利授權談判時的參考。

「根據科睿唯安(Clarivate)的分析,到2021年6月底,台灣主要專利權人總共宣告了1057件5G的必要專利,在全球佔比大約2.51%;但同一時間內我們4G SEP的佔比是1.4%,顯示在5G上有明顯提升,」王鵬瑜補充,更重要的是在品質指標上,IPLytics的分析更顯示台灣廠商如鴻穎創新、聯發科的5G SEP品質(「GDP 標準化的專利規模」(Average patent family size normalized by GDP))比起三星等國際大廠都毫不遜色。

專利是一場永無止境的軍備競賽。來自NPE的訴訟威脅只會更強大,如果不想一直挨打,除了更積極投入研發外,也必須善用分析工具來了解競爭態勢,才能在強敵環伺下找出致勝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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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寵物產品的設計專利保護和侵權訴訟(一)
葉雪美╱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由於動物和寵物相關產品的興起,寵物人性化的趨勢,寵物產業也是一片榮景。研究公司歐睿國際(Euromonitor International)指出,過去十年,寵物照料市場成長超過66%,有著顯著影響。投入寵物產品業界的人才越來越多,無論是寵物美容、訓練、有機零食的栽種、線上銷售寵物配件或其他商品,寵物產業永遠歡迎既新穎又有創意的好點子。
對於寵物產品行業而言,設計專利的保護比以往更受歡迎。這些年,美國陸續有專利權人提出寵物產品的設計專利侵權訴訟,我們回顧一下這些寵物產品的侵權訴訟,再檢視2020-2021年間,USPTO核發的各種不同類別的動物產品設計專利,看看寵物產品的各種創意。希望發明人和企業在開發產品時能先檢索設計專利,一方面檢視新開發的產品是否會侵害別人的設計專利,另一方面,也考慮他們的產品是否也要尋求設計專利的保護。

前言

千禧世代和X世代明顯比老一輩更愛養寵物,特別是千禧世代偏好運用科技購買寵物產品或服務,這有助於許多新公司踏入產業並且打造強而有力的市場。因為這些理由,寵物市場被看好會持續擴張。寵物產業的統計數據總是透露出業界一些有趣的細節。無論你養的是貓狗、馬兒、家禽,甚至是蛇;所有寵物都需要食物、住宿和維持清潔。飼主們了解也願意花費時間與金錢來照顧這些陪伴走過人生中一段歲月的夥伴。根據美國寵物產品協會(APPA)統計顯示,2019年全美擁有寵物的家庭數量已達8500萬戶,這也讓寵物產業的繁榮有了最有力的理由。美國寵物市場市值在2019年底統計達720億美金。2018年由Grand View研究報告指出,全球寵物市場預計在2025年將到達2026億美金。

美國寵物產品的設計專利侵權訴訟

MRC Innovations, Inc. v. Hunter Mfg., LLP案件

2014年4月2日,CAFC在MRC Innovations, Inc. v. Hunter Mfg., LLP案中的裁決,系爭專利USD634,487和634,488是關於「寵物球衣」(如圖1所示),被告Hunter 提出先前技藝,費城老鷹隊的Eagle狗球衣作為主要參考,V2及K9的球衣作為次要引證(如圖2左側所示),依據專利法第103(a)規定,認為兩個系爭專利是顯而易見的為由提出簡易判決。地方法院授予Hunter簡易判決,認定兩項專利均無效。MRI不服,上訴至CAFC。

CAFC首先重申了先前闡明的設計專利的顯而易見性標準,即所請求保護的設計對於設計相關類型物品的通常知識者來說是否是顯而易見的。要確定通常知識者是否會結合先前技藝的教導來創建與請求保護的設計相同的整體視覺外觀。這是兩步驟的程序。首先,法院必須確定一個單一的「主要參考(如圖2左側所示)」,即「既有的事物,其設計特徵與請求保護的設計基本相同(basically the same)」。「基本相同」需要「從整體上考慮專利設計所創造的視覺印象」。一旦確定主要參考

其他輔助參考(如圖2中間及右側所示)可用於「修改它以創建與請求保護的設計具有相同整體視覺外觀的設計」。

圖1:原告MRC的寵物球衣的兩項設計專利

圖2:寵物球衣可供比對的先前技藝

Advantek Marketing v. Shanghai Walk-Long Tools

2018年8月,CAFC在Advantek Marketing v. Shanghai Walk-Long Tools案件的決定中說明,多實施例的設計專利針對限制請求做選擇後對權利範圍的影響,系爭專利是一個可攜式的寵物圍欄,申請時的圖式揭露一個有頂蓋及一個沒有頂蓋的圍欄(如圖3所示),經審查後,且申請人必須依「限制請求」進行選擇。申請人做出選擇後取得專利權,這會影響到往後訴訟在權利範圍的主張。

圖3:Advantek公司申請案中揭露兩個實施例的圍欄設計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00期:淺談寵物產品的設計專利保護和侵權訴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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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路的中國商標新法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中國為提升對知識產權(智慧財產權)的運用、保護、管理,中國知識產權局在2021年發布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新規,作為中國未來知識產權保護的戰略與指導,因此新的一年開始,就有許多知識產權法規將從2022年1月1日正式上路。其中最受注目的,就是最新版的《商標審查審理指南》與更嚴格的《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中國知識產權局副局長何志敏指出,《商標審查審理指南》是自1983年中國《商標法》實施以來,第一部覆蓋商標業務全流程的審查標準,對於中國商標發展具有里程碑意義。

新法上路一:最新版《商標審查審理指南》發佈

為規範商標審查審理程式,保障商標審查在各環節法律適用一致的標準,中國知識產權局於2021年11月22日頒佈了《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並從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原《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宣告廢止。

新的《商標審查審理指南》分為上、下兩編,上編是「形式審查和事務工作編」,分成五部分共二十五章;下編「商標審查審理編」共十九章,是講商標註冊的實質審查 ,主要分為絕對條件的審查、相對條件的審查、維持商標效力的審查。

上編「形式審查和事務工作編」依照商標業務模劃分為五個部分,依序規範了中國商標各申請業務的形式審查商品服務和商標檢索要素分類商標變更、續展、轉讓等其他商標業務的審查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審查以及商標申請事務的處理。上編依照中國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規和國際條約規定,整合商標局對外發佈的各項業務申請指南、相關書式說明以及相關規程,以便利申請人的原則和公平、公開的要求重新組織內容,並對中國商標審查審理涉及的用詞、用語進行了全面性的梳理和規範。

下編「商標審查審理編」則共有十九章,是在舊有的《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基礎上進行修訂、完善而成。在體例上,新的《指南》不再採用審查和審理分列的做法,而是按照商標法條文順序排列各章節,並將審查審理中不同環節的因素納入考量。在內容編排上,《指南》在各章設立「釋義」部分,嵌入指導案例說明相關條款如何適用,進一步提高了指引的確定性。在內容上,《指南》是根據近年來中國法律和實務的發展,對商標審查審理實體性規範進行了完善和修改。

值得注意的是,這次在下編第二章中,新增「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的審查審理」,由於中國商標法第四次修正中,在第4條第一款中增加了「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的規定。為適應該修改故新增下編第二章,在審查審理中明確規範「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的商標認定和適用。

新法上路二:《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上路

中國知識產權局於去年12月13日發布《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並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為違反商標管理秩序的行為提供了統一的判斷標準,也為中國商標執法部門提供了針對性較強的指引,企圖建立出透明度更高、可預見性更強的商標管理規則。

《標準》共三十五條,針對中國現行法律、法規中的商標違法行為制定了判斷標準,包括(1)必須使用註冊商標而未使用;(2)使用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3)在商業活動中使用「馳名商標」字樣;(4)商標被許可人未依法標明其名稱和商品產地;(5)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位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6)將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使用;(7)未履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管理義務;(8)未履行商標印製管理義務;(9)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等九類違反商標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新法上路三:啟用修訂後的商標書式

中國知識產權局在去年12月10日,發佈關於修訂商標書式的通知。根據中國知識產權局第462號《關於發佈<商標審查審理指南>的公告》,中國知識產權局針對商標書式作出適應性調整,並公佈修訂後的商標書式。此次修訂商標的書式涵蓋商標註冊申請商標異議業務商標後續業務商標評審業務代理委託書等五大項商標業務類型,自2022年1月1日啟用,舊版書式將同時停止使用。

新法上路四:取消紙本商標註冊證發放

2021年10月12日,中國知識產權局發佈《關於調整商標註冊證發放方式的公告(第453號)》。自2022年1月1日起,公告註冊及其他商標申請產生的商標註冊證,以紙本形式提交商標申請的寄發《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註冊人按通知書指定的網址和提取碼,登錄中國商標網獲取電子商標註冊證;若以電子方式提交商標申請,則登錄商標網路服務系統,以獲取電子商標註冊證,註冊人可自行查看和下載列印。從今年起中國知識產權局將不再發放紙本商標註冊證。

新法上路五:2022.7.1日起取消專利證、商標證的印花稅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在2021年6月10日下午表決通過《印花稅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將同時廢止。

今年下半年即將上路的中國《印花稅法》,取消對權利、許可證照每件徵收人民幣5元印花稅的規定。意即未來在中國的商標註冊和專利權證,都不必再繳納印花稅。此外,印花稅法也將「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的稅率,由萬分之五降低至萬分之三,進一步落實減稅降費、支持創新發展,以鼓勵知識產權實施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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藻礁公投之後的三大變數
張譽尹╱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永信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今年12月18日,我國首次「未與公職人員選舉共同舉辦」之四案公民投票,因同意票之票數未超過投票權人總數25%且同意票未超過不同意票,均未通過。依公民投票法第31條及第32條第1項之規定,公民投票案不通過者,主管機關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主管機關公告公民投票之結果起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此為藻礁公投不通過之後的直接法律效果,政府或投下不同意票的選民,或可安心兩年內毋庸再面對同一事項公投。
然就第20案藻礁公投之部分,在公投不通過之前,就已有諸多法律程序進行中或應進行而未進行,即便藻礁公投未通過,隨著相關法律程序之進行,中油三接仍然有三大變數。本文擬就第20案不通過之後的三大變數略加分析,供社會各界參考。

圖一、2021年12月18日公投結果
出處:中選會公告

環境差異分析之變數

在藻礁公投連署成案後,政府在5月3日宣佈改採「外推方案」,並對外大力宣傳:外推方案將取代現行舊有之「迴避修正替代方案」,港堤再外推455公尺,使港內之深度達到18∼20公尺水深,不必再浚挖海床,可以完整保留港內海底底床的水下礁體,另將南堤做傾斜設計,使沿岸流更易通過潮間帶藻礁,以帶來生物所需要的營養鹽,整體港區離岸邊更遠、讓海域更空曠,對岸邊影響更輕微。政府的大肆宣傳加上部分環團轉向支持外推方案,毋寧是藻礁公投失利的原因之一。

圖二、藻礁公投「外推方案」
出處:中選會公告

但是,外推方案依法必須進行環境差異分析,中油公司在8月初送件環差報告後,環保署於10月12日召開第一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超過三個小時討論,會中決議請中油公司於12月31日前就環評委員提出之相關疑義補件後擇期再審。

環評委員提出下列15項待補正資料,請中油公司補充:

  1. 補充本次提出外推方案之具體整體性效益分析(含藻礁生態保育效益等),並說明外推方案與迴避替代修正方案之差異比較;補充導入國際「其他有效地區保育措施」概念規劃生態港灣之具體內容。
  2. 依據既有棧橋規劃設計及突堤效應(含流速改變等)模擬成果,補充外推方案與迴避替代修正方案對於G1、G2 藻礁區影響之相關科學數據證明資料。
  3. 完整呈現水下潛水攝影之調查成果,釐清瞭解目前G1、G2、G3 區藻礁生長及泥沙覆蓋情形,研擬外推方案對於藻礁區影響可能之改善措施或復育規劃。
  4. 補充106 年至迄今之柴山多杯孔珊瑚調查資料,說明調查數據之「死亡」及「未發現或沙埋」等數據意義,並就數據變化趨勢進行分析。
  5. 補充說明水深超過18 公尺與離岸1.2 至1.7 公里礁石分布之關聯性,及北海堤水深19 公尺區域之藻礁與珊瑚比例。
  6. 以立體圖示呈現目前開發情形,強化說明保留北海堤靠近岸邊堤段(約460 公尺)之依據。
  7. 補充歷年平均潮差統計資料,海流測站資料呈現應以圖示呈現海流位置;另依據本案防波堤位置、方向等設計,補充南往北向海浪可能產生共振效應之影響評估,並研擬改善或減輕措施。
  8. 就本案位於桃園市二級海岸防護計畫之海岸防護區,且鄰近生態敏感區,補充具體整體海岸管理規劃。
  9. 補充溫排水與冷排水之相對位置及綜合影響評估,並確認管線設置是否經過保安林地。
  10. 補充天然氣接收船卸收期間之廢水處理及相關查核方式。
  11. 強化說明本案生態影響程度判斷採用結構方程式之意義及相關參數設定合理性。
  12. 強化海洋生態調查資料呈現,補充葉綠素a、基礎生產力及藻礁區鳥類等資料。
  13. 加強施工期間海、氣象監測、施工緩衝區規劃及自主安全管理等,確保生態環境及人員安全。
  14. 以圖示呈現變更前、後工業港填海造地、防波堤之位置及面積。
  15. 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所提其他意見。

圖三、季風期間之波高分布圖
圖片出處: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外推方案)

觀察環評委員令中油公司所補充的資料,可見外推方案是否確實如政府所稱對藻礁生態系的影響更輕微,尚需要大量的專業數據佐證,環評委員對此仍充滿疑義。

圖四、110年12月7日清晨低潮位施工現場現勘
照片出處:立法院衛環委員會

依往過之經驗,外推方案環差程序,大約尚須半年至一年的審查期間。未通過審查之前,依環評法第16條之規定,中油公司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故目前中油仍以「迴避修正替代方案」進行施工。準此,將來可能出現兩種棘手的情形:

一、依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7-1條第2項,外推方案環差程序需審查「開發行為或環境保護對策變更後,對環境影響之差異分析、環境保護對策之檢討及修正,或綜合環境管理計畫之檢討及修正。」。中油公司承諾外推方案不浚挖海床、不填地,以保護水下礁體的完整。但卻以原方案即「迴避修正替代方案」披星戴月地趕工。如外推方案環差尚未審查完成,中油因工進所需,將開始浚挖海床或填地,如此豈非與外推方案相悖?中油勢必停工,以免造成更大的政治、法律與生態爭議。

二、若環保署審查外推方案環差後認為,外推對影響範圍內之自然環境或保護對象,有加重影響之虞,或對環境品質之維護,有不利影響,而需依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重辦環評。此時中油依法不但需停工,更嚴重的是對於公投制度與環評制度的傷害。詳言之,環評委員會是納入民眾參與的專業獨立審查之委員會,其中有三分之一席次為政府機關代表,三分之二席次為專家學者,在環評委員會作出審查結論之前,政府即舖天蓋地宣傳外推方案對環境影響更加輕微,已有不當影響獨立審查程序之嫌。事實上,外推方案的影響尚需經過環評委員會的專業審查,若環評委員會專業審查認為對影響範圍內的自然環境有加重影響之虞而應重辦環評,則當時相信政府宣傳而投下不同意票,且最終造成公投不同意票大於同意票之結果,無啻於是對於公投制度最大的傷害與諷刺。【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00期:藻礁公投之後的三大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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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小辭典》商標廢止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利害關係人或任何人認為註冊商標有不得註冊或應予廢止註冊事由,可在法定期間內向智慧財產局提出商標爭議,商標爭議制度有3種類型,分別是異議、評定、和廢止。北美智權報已分別於282期「《IP小辭典》商標異議」及298期「《IP小辭典》商標評定」兩篇文章介紹過異議及評定制度,這一期要介紹的就是「商標廢止」。

依據商標法第63條第1項,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智慧局得依任何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廢止其註冊:

  1. 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致與他人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2. 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
  3. 未依第四十三條規定附加適當區別標示者。但於商標專責機關處分前已附加區別標示並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在此限。
  4. 商標已成為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名稱或形狀者;商標實際使用時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商標使用證明

針對第(2)點商標使用的部分,如發現有商標註冊後沒有使用或連續停止使用滿三年,又沒有正當事由,那要如何提出廢止事證?智慧局有以下幾點建議:

  1. 說明前往商標權人住所/營業所的確實時間及經過。
  2. 說明市場調查或同業查訪的確實時間及經過。
  3. 檢附該商標註冊後都沒有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滿3年的相關事證,或其他沒有使用的可疑事證。例如:商標權人公司已經解散、撤銷、廢止登記滿3年,可檢附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詢資料或其他佐證。
  4. 詳細請可參考「商標爭議案件申請及答辯注意事項」 及「商標廢止案件之申請注意事項自我檢核表」。

評定商標的使用證據和商標廢止案的使用證據採相同審查標準,所提出的使用證據,均應足以證明商標的真實使用,並符合ㄧ般商業交易習慣。因此不應面對訴訟才製作或提出象徵性的使用資料:像是商標權人所舉證據資料為國內報紙分類廣告,其刊登方式只是標示獲准註冊的商標圖樣及指定的商品/服務,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上交易習慣,很難認定其係為行銷目的,在商業上確實有促銷其實際經營的商品/服務情形,這種情況即不是真實的使用。【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00期:《IP小辭典》商標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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