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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0 第430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2021年美國專利法規相關事件回顧 (上)
   
法規訴訟 因應申請加入CPTPP,商標、著作權法將大幅提高保護力道
   
研發創新 台灣再生能源的下一個希望:地熱發電
   
智財管理 申請TIPS智財管理驗證企業數創新高,服務業占比最高
談經濟政策宣傳時的營業秘密議題
   
 
2021年美國專利法規相關事件回顧 (上)
黃蘭閔/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組
編按:2021年疫情影響並未退燒,但對美國專利業界的衝擊由2020年的線下線上調整,升級為制度面檢討。北美智權報將分上下兩期刊出,回顧2021年美國專利法規相關事件,包括法院判決、PTAB動態、政府行政決策、一般IP政策、國會修法、疫苗IP政策、美國總統拜登動向……等等。

美國最高法院新增判決

美國最高法院2021年有兩件專利相關的訴訟案件宣判:Arthrex案判決結果[1]未動搖IPR程序根本,僅在IPR等公告後審理(Trial)程序上外加局長把關機制,以化解潛在問題,基本符合外界預期。而Minerva案的判決結果,一方面維持了傳統的讓與人禁反言原則(Doctrine of Assignor Estoppel),但也新增適用限制。

2021年6月21日先宣判的Arthrex案,多數意見認為,就USPTO PTAB行政專利法官(APJ)任命方式看,其在IPR等程序的職權,並不符合美國聯邦憲法第2條第2項第2款任命條款規定,但只要APJ所為決定可再交由USPTO局長考慮檢視,也就是次級官員(inferior officer)決定受主要官員(principal officer)指導監督,即可修正此一問題,故撤銷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Fed. Cir.)原判決,本案退回USPTO依前述原則辦理。

而USPTO也迅速反應,宣布推出暫行辦法以為因應:針對PTAB公告後審理程序終局決定,USPTO局長可依職權主動檢視,也可接受程序參與方的請求介入檢視。辦法推出後,USPTO分別在2021年7月6日及7日收到第一及第二件檢視請求,並在2021年8月2日由該局代理局長Drew Hirshfeld簽發否准請求決定,確認IPR2020-00081、IPR2020-00320兩案以PTAB原終局決定為USPTO最終處分;一直到Arthrex案宣判逾4個月後,11月1日終於有程序參與方藉此翻案,USPTO代理局長接受專利所有權人Samsung SDI請求,撤銷IPR2020-00349案PTAB原終局決定,責付PTAB續行審理。

至於Minerva一案,美國最高法院則是在2021年6月29日宣判。本案系爭專利發明為治療異常子宮出血的改良裝置,發明人Csaba Truckai把系爭專利轉讓給他本人共同創辦的Novacept,後又離職成立新公司Minerva Surgical,而Novacept及其專利經多次轉手歸Hologic所有。2015年Hologic控告Minerva未經同意使用該公司專利發明,Minerva則反指系爭專利無效,Hologic請地院法官作即決判決判定不存在專利無效情事,因為依讓與人禁反言原則,讓與人不得在專利侵權訴訟主張所轉讓的專利無效,Hologic在地方法院及Fed. Cir.皆因此勝訴。

然而,美國最高法院多數意見認為,讓與人禁反言雖為數世紀來論述發展已臻完善的既有原則,但也指出這項原則成立有一前提要件,即讓與人的無效主張牴觸專利轉讓當時所作表述。Fed. Cir.維持讓與人禁反言原則為正確判決,可是未能充分考慮前述前提。美國最高法院列舉三種轉讓人禁反言不成立的例子:(1)雇佣機制讓雇員轉讓未來發明的專利權給雇主;(2)嗣後法律發展可能令轉讓當時所作保證無關弘旨;(3)轉讓後請求項曾經變動,比方讓與人轉讓的是專利申請案(非已授權專利),而後請求項範圍實質擴大,即可能打掉讓與人禁反言適用的立論基礎。

美國疫苗IP Waiver政策

或許很多人都沒想過,一場疫情引發的美國國內外政經問題,會讓白宮在2021年公開支持印度、南非等國在WTO所提主張,呼籲暫時放棄行使疫苗相關智慧財產權。這項政策在美國有人支持,但也有反對者如《華盛頓郵報》專欄作家Josh Rogin指出,部分國家利用這場疫情推進有利自家的策略論述,印度、南非都有學名藥大廠,數十年來一直試圖削弱WTO框架下的智財權保護。姑不論倡議國此番提議是否另有圖謀,關鍵在於,放棄行使疫苗相關智慧財產權是否能促使疫苗生產增加、刺激更多疫苗研發、紓解疫苗短缺問題?

一份由美國前商務部長、USPTO前局長共同署名的白皮書直指,現在世界各國的疫苗及關鍵原料產能早已開到最大,包括印度及南非在內,很多國家都有藥廠利用授權技轉等既有制度取得相關Know-How投入疫苗生產,疫苗的生產分配瓶頸實際上非關專利,美國的確應聯合盟國從增加原料生產投資、擴大疫苗產線產能、排除物流進出口障礙、放寬相關法規限制等面向努力,以幫助更多人取得所需疫苗,然而,美國作為製藥創新大國,移除疫苗智權保護,只會減低業者投入研發的誘因,WTO Covid-19疫苗TRIPs豁免倡議,無法令疫苗生產增加任何一劑,反而有損美國經濟競爭優勢,拜登政府表態支持,戰略上愚不可及。

G7專利局局長2021年11月19日舉行線上會談,會後發表的共同聲明:對開發、取得安全有效又物美價廉的疫苗、診斷、藥品及其他醫療技術而言,有效的國際智權制度至關重要;確保Covid-19疫苗等各項物資能公平分配,其實取決於多重考量因素,在智權部分,包括進一步支持及鼓勵透過協議方式自願技術轉移。換言之,美國的傳統盟國基本也持同一論點,希望透過既有的授權機制促成技轉合作。

事實上,Moderna已聲明疫情期間不會行使相關疫苗專利權,包括Merck、Pfizer等大廠,也都透過聯合國藥品專利聯盟(Medicines Patent Pool;MPP)平台,以免收權利金的方式授權中低收入國家製造Covid-19藥物。但這些中低收入國家限定的免收權利金優惠,基本排除了較具疫苗量產能力的中上收入國家,所以無法平息議論。而白宮也依舊不改支持WTO Covid-19疫苗TRIPs豁免倡議的立場,面對Omicron引發的新一波疫情,拜登曾再公開表態,希望能有更多國家支持這項提案。在這種情況下,Moderna的疫苗專利發明人之爭也就格外引人注意,而這項爭議也突顯共同研發處處有機關,在疫情升溫、亟需跨團隊合作的當下,影響難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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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申請加入CPTPP,商標、著作權法將大幅提高保護力道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農曆年前,為了替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CPTPP)的談判做準備,行政院啟動了著作權法與商標法的修法進程,一方面加大了對著作權數位侵權的刑事責任,另一方面則是使商標侵權人的範圍擴大,對於商標權、著作權人的保護也因此更加完整。

在現行的著作權法中,大部分的犯罪行為都屬於告訴乃論,也就是犯罪被害人必須告知偵查機關(如檢察官、警察)犯罪事實,並且表達追訴的意思,才能發動偵查以及後續的刑事審判。這種做法固然可以節省司法資源,避免一再出現「以刑逼民」的現象,卻也加重了受害人的舉證責任。因此,這次修法特別比照CPTPP的相關規定,將「重大數位」的侵權犯罪改列為非告訴乃論。

根據修正條文,「重大」被定義成行為人有償提供著作全部原樣進行重製、散布、公開傳輸,並使權利人受有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的損害。換言之,不論行為人從這些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中獲取多少利益,只要權利人所受的損失超過新臺幣100萬元的門檻,就構成了「重大」的條件。

著作權法修正,重大數位侵權改採非告訴乃論

值得注意的是,這次修法將相關條文中,將原本盜版光碟的條文全數刪除,改以涵蓋範圍更廣的「數位格式」代替。畢竟在當前的經濟環境中,實體光碟的銷售數量已經相當稀少,直接利用網路傳輸影音內容(如OTT串流媒體平台)才是主流。因此,新法也順應趨勢變化,將日漸猖獗的網路著作權犯罪納入公訴範圍(表1)。

表1:著作權法修法重點 資料來源:推動加入CPTPP 政院通過「著作權法」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2022/1/20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立法理由摘錄

第100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就有償提供著作全部原樣利用,致著作財產權人受有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一、犯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其重製物為數位格式。

二、意圖營利犯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之罪,其散布之重製物為數位格式。

三、犯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

第100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1. 依CPTPP相關規定,會員國針對權利人於市場利用其著作之能力受到重大影響之情形,應賦予權責機關依職權採取法律行動逕行偵辦起訴之權限,無待權利人之正式請求(即非告訴乃論)。
  2. 現行規定僅限於重製及散布盜版光碟為公訴罪,其他侵害行為為告訴乃論,與CPTPP尚有落差

商標法修正,加重輔助與準備行為人之責任

至於商標法的修正,則是加強了幫助行為人、間接侵權人的侵權責任。商標的主要功能是指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以區別他人的商品或服務。因此,生產相同或近似特定商標的標籤、品牌、包裝等可供識別物品之人,若未經商標權人同意,原本就構成侵權,只是在現行條文中,只限於行為人「明知」未獲得授權的情況商標權人才能主張權利,保護明顯不足。因此在修法條文中,將此類準備或輔助行為人的責任加重,只要行為人具備一般民事侵權責任中的故意或過失要件,就已經構成了商標侵權。

此外,對於這類商標侵權的準備、輔助行為,這次修法也新增刑事責任,並且明定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形式進行者亦構成犯罪,進一步斷絕商標偽造、仿冒的可能(表2)。

表2:商標法修法重點 資料來源:推動加入CPTPP 政院通過「著作權法」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2022/1/20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立法理由摘錄

第68條第2項

為供自己或他人用於與註冊商標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者,亦為侵害商標權。

第70條第3款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三、明知有第六十八條侵害商標權之虞,而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

  1. 惟現行條文有關侵權之民事責任限於明知,而司法實務見解認為明知僅限於直接故意,從而無法對因間接故意及過失者,主張侵權行為,不符合CPTPP規定。
  2. 現行條文之未充分表達該等標籤或包裝,係供自己或他人侵害商標權之準備或輔助行為而加以規範之意旨。

第95條第2、3項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用於與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同一商品或服務,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新增)

  1. CPTPP明定,對於具商業規模之仿冒相同或無法相區別商標之標籤或包裝而為用於他人註冊商標同一商品或服務者,應訂有刑事處罰規定;
  2. 鑒於利用網路進行販賣交易情形甚為普遍,為免生適用疑義,爰增訂第三項明定第二項之行為如係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屬規範禁止之行為。

這次修法解決了著作權與商標運作實務上兩項痛點。以著作權法來說,原條文的規範方向已經明顯不合時宜,完全無法解決當前各種利用網路平台盜拷、盜播影音創作內容的亂象。未來,只要符合有償、原樣全部重製、損失達100萬元以上之數位侵權等條件,國家的偵查機關就能主動進行偵查,對於侵權者將有相當強大的嚇阻作用。

另一方面,商標法過去的規範重點,大多為商品或服務與標誌結合「後」所產生的混淆、仿冒行為,但此時商標權人的損失已然發生,頂多只能亡羊補牢而已;在這次修法當中,直接把結合「前」的幫助、準備行為視為商標侵權,使得生產這些標籤、吊牌、外包裝的行為人更難推卸責任,對於商標權人的保護也更加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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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再生能源的下一個希望:地熱發電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台灣首個民間營運的百萬瓦(MW)等級地熱電廠,於2021年11月取得電業執照,地熱發電開始正式啟動,平均每日可發6萬度電,成為台灣再生能源的大事。地熱發電最大特色是不受天候影響,可24小時穩定運轉,發電過程不僅碳足跡極小,電廠佔地面積也相對少,是各國極力推廣的再生能源之一。台灣位處於太平洋火環帶,擁有豐富的地熱資源,相當於11.7座核四廠的發電量。

何謂地熱發電

地熱發電是利用地球內部的高溫加熱地層水推動渦輪機發電,透過鑽井的方式把地下高溫地熱水及高壓蒸汽取出地表推動渦輪機發電,發過電的地熱水再回灌地下重新加熱,再取出地表發電。地熱是使用地球內部的熱源取代煤碳、天然氣或核燃料,是一種便宜且乾淨的發電系統。由於地下的熱源相當豐富,可以24小時連續發電,是一種穩定的再生能源,可以當作基載電力。

地熱發電依深度可以分為「淺層地熱」和「深層地熱」。淺層地熱是在地下深度3公里以內,利用地熱加熱的熱水與蒸氣來發電。淺層地熱的鑽探成本比較低,但有地質條件的限制,需要有多孔隙的岩層來讓水流動;深層地熱發電則是利用深度超過3公里的深層地熱,在地溫梯度地區進行發電,利用地底高溫將注入的冷水加熱後,再以生產井將熱水產出後使用蒸氣進行發電。

目前深層的地熱發電技術有兩種,分別是「增強型地熱系統」(Enhance Geothermal System, EGS)以及「閉迴路熱量收集系統」(Complex Energy Extraction from Geothermal resource, CEEG)。EGS利用灌注井將液體注入深層地層中,利用高壓使岩層產生裂隙以增加儲水空間,之後再以生產井將這些熱水產出,使用蒸氣進行發電。而CEEG是一種新穎的地熱取熱技術,一樣將管線鑽掘至深層地層,不過是使用封閉的管路。CEEG的管路設計是同軸內外雙管。冷水從外管往下流到地底,經地熱加熱至數百度高溫之後,再由內管輸送返回地表。台灣的地熱發電將採取「由淺入深」策略,短中期以淺層傳統地熱為主,長期發展增強型深層地熱發電技術。

台灣地熱能源相當於11.7座核四廠的發電量

地熱發電擁有穩定的供應能力,是可以當作長時間連續運轉且低成本的再生能源。台灣地處太平洋火山環帶,初步評估全國的地熱發電潛能約達32GW,包含730MW的淺層地熱與31GW的深層地熱,相當於11.7座核四廠的發電量。

回首1980年代,台灣也曾經是全世界第14個擁有地熱電廠的國家,然而因為當時發電技術與井體維護技術受限,發電效率不佳,最終走向關廠。如今時隔30年,各國政府及產業界均積極推動能源轉型,除了一般大眾已熟知的太陽光電與風力發電,地熱發電將是下一個潛力新興能源。然而地熱資源埋藏在地底下,不像其他再生能源,投入即有產出,反倒像是探礦、探油氣一樣,須經由前期調查探勘,累積學習曲線,最後才能探勘成功。因此需仰賴政府推動前瞻基礎建設,投入高風險的地熱前期探勘工作,並累積成果建立探勘資訊平台,為後續投資開發提供重要的基礎評估資料。

台灣目前有27處主要地熱潛能區,其中台北大屯山、宜蘭清水與土場、南投廬山、台東知本與金崙、花蓮瑞穗等7個地方,為最主要的潛能區,全台並有23個地熱案場正在開發。目前已在大屯火山群、宜蘭縣、花蓮縣與台東縣等地,展開區域性的地熱地質探勘工作,並針對重點地熱潛能場址規劃進行地質鑽探,以評估地下熱源與熱流的分布。地熱地質調查探勘除了參考國際經驗,引進多項最新設備及科技,還要與產學研合作,系統性推動地熱資源調查。同時也盤點收集國內地熱相關地下溫度資訊,建置成全國地熱探勘資訊查詢平台,採用雲端架構及開放式技術,透過調查圖層套疊及3D視覺化呈現,提供各界評估開發之重要資訊,以降低前期探勘風險,並加速地熱能源開發期程。

圖一、台灣地熱發展現況
資料來源:地熱發電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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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TIPS智財管理驗證企業數創新高,服務業占比最高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經濟部工業局自2007年開始推動「台灣智慧財產管理制度」(Taiw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System,TIPS),2019年底與金管會證期局跨部合作,推動上市上櫃公司治理與TIPS制度作連結,提供分級驗證服務協助企業檢視智財管理落實度,並彰顯不同智財程度之營運能量。2021年共受理100家企業申請驗證,相較於往年增加近3倍,其中金融服務業的增長最為明顯。工業局於1月下旬舉辦了「2022年度TIPS頒證暨強化企業公司治理及智財管理效益交流會」,表揚通過驗證之53家企業。會中,台積電、寶成工業、中鋼、星宇航空及第一商銀等不同產業別的企業代表,分享了其導入TIPS制度的寶貴經驗。

半導體產業分享:台積電

創新是台積電的核心,而創新與智慧財產權更是息息相關,台積電每年投入研發的金額均有數以十億美元,就2020年所投入的研發投資即達37.2億美元;截至2021年底為止,台積電全球專利申請累計超過71,000件,全球專利獲證累計超過50,000件。

台積電副法務長陳碧莉分享TSMC的智權策略。攝影:李淑蓮

台積電的技術採取了專利及營業秘密的雙軌保護措施。公司副法務長陳碧莉指出,在台積公司,所有東西都是營業秘密,在技術創新的部分,會挖掘具有專利價值的冰山一角,來進行專利保護;另一方面,專利也會採分級保護。

台積電的技術採取了專利及營業秘密的雙軌保護措施。
資料來源:《TIPS智權管理經驗分享》簡報,台積電副法務長陳碧莉,2022年1月24日

台積電的智權團隊共有2大任務,分別是「養兵千日」及「用兵一時」。前者的任務是建構台積電的全球智權戰略版圖,工作包括:專利版圖佈署戰略、戰鬥專利挖掘打造、專利申請擴武建軍、以及專利版圖閱兵整軍。

陳碧莉表示,專利不是申請了就好,最主要是如何靈活運用,將其價值最大化,這就要仰賴成功的專利運用策略。至於「用兵一時」則主要是指其專利攻防保衛作戰計畫。除了締造多件國際智權訴訟勝利戰果外,在無效「敵方」專利的部分,美國專利無效撤銷成功率達100%。此外,也有效利用手上的專利,靈活運用談判策略,成功解決多項爭訟,以及利用其專利軍備,主動多元反制戰略,建立產業防禦聯盟。

TSMC的專利管理策略。
資料來源:《TIPS智權管理經驗分享》簡報,台積電副法務長陳碧莉,2022年1月24日

製造業分享:寶成工業

寶成工業為國內第一家通過TIPS認證的製鞋業者。公司副總經理暨法務長何宇明指出,寶成在前幾年面臨了企業的存亡危機,當時便向董事會報告要參加TIPS這個項目,並順利獲得董事會支持,因此由上而下,全公司都認為這是必須要做的,並且是重要的項目,而這也是寶成之所以能夠成功順利推動TIPS的主要原因。透過董事會的指示,全公司所有部門不管是財務、IT、或是總務,每一個部門都參與了TIPS小組的工作,群策群力去達成目標。

寶成副總經理暨法務長何宇明。攝影:李淑蓮

自2021年4月接受資策會輔導開始,寶成從對TIPS一無所知開始,慢慢有了一些紙上談兵的計畫,並一步一步開始實施;再透過資策會的協助,一一檢視,再逐步修正,最後順利通過TIPS認證。

曾經在電子產業待過的何宇明,深明智財權對一家公司有多麼重要,總結下來,TIPS的導入效益有以下幾點:

  1. 落實公司治理,完善智慧財產管理制度,提升企業形象。
  2. 深化與研發人員之交流,保護公司之研發技術,累積智財成果。
  3. 建立專利資產之維護與評價機制,提升智財質量,降低營運成本。
  4. 強化員工智財意識,降低侵權損失及機密外洩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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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學院系列報導》弭平大學中的學術研究與創新創業間的內部矛盾

稀土元素提取分離技術研發:綠色環保是王道

 
談經濟政策宣傳時的營業秘密議題
陳秉訓/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政府機關或部會的首長可能會在施政宣傳時透露某公司的建廠計畫。以第10次全國科學技術會議為例,在該活動中,某部長對媒體表示T公司將在高雄路竹科學園區興建提供3至5奈米製程的工廠,且為T公司2020年的投資計畫的一部分。該陳述被媒體質疑為洩漏T公司的營業秘密。

雖然相關部會提出回應,並指出相關資訊早已為媒體所揭露,或是被T公司所公開發表。另T公司也特別發新聞稿澄清該建廠資訊不是營業秘密。然而,該類揭露所涉及的建廠資訊是否屬營業秘密,值得討論。

營業秘密的三要件

根據營業秘密法第2條,「營業秘密」的定義有二面向。一面向是標的物,即「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根據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營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營業秘密之保護不限定於技術資訊,非技術之商業資訊亦包括在內」。亦即,只要資訊屬「生產、銷售或經營」之用,則其為營業秘密的標的物。

另一面向是客觀的要件,即秘密性、價值性、及合理保密措施,分別對應「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及「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三個要件乃相互牽動,例如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營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曾指出:「因可能成為營業秘密之客體,相當之廣泛,原則上只要具有經濟價值之資訊均可屬之,因此營業秘密之秘密性,即是否容易為他人所知,以及有無採取合理之保護措施,就變成非常重要的判斷標準」。

「價值性」是較寬鬆的要件,而甚至資訊如「有潛在經濟價值」時即可滿足該要件。另「秘密性」與「合理保護措施」是較為重要的要件。根據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營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營業秘密雖非絕對地不為人知,但也不可能因保密協議之約定而擴張其範圍,其重點在於該項資訊必須客觀上不易讓他人得以合法之方式(例如還原工程)可得而知,且所有人必須盡合理之努力將該項資訊限於特定範圍之人可知」。亦即,「合理保護措施」是維持「秘密性」的必要因素,但如營業秘密可透過合法方式得知,則儘管保護營業秘密的措施符合合理性,其「秘密性」仍會喪失。

系爭建廠資訊

系爭建廠資訊的特徵可歸納為:

  1. 建廠地址為南科高雄園區。
  2. 製程造技術為3至5奈米(電晶體閘極寬度)。
  3. 廠址面積為50至80公頃。
  4. 建廠時程為2020年動工、2022年量產。
  5. 投資金額為5千億元。
  6. 預估年營業額為約2千億元。
  7. 工廠員工為約1萬人。

系爭建廠資訊非屬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指之「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等資訊,但其可能落於「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之範圍內。建廠活動與T公司的經營有關,故其屬可受營業秘密法保護之標的物。以下進一步討論「秘密性」、「價值性」、及「合理保密措施」等要件。

秘密性

「秘密性」要件之判斷重點在於他人是否能合法取得系爭建廠資訊;如果可以,則該建廠資訊即未能滿足「秘密性」要件。設廠資訊在半導體產業中是可預測的。半導體產業有其聚落性質,且多數國家皆有特定的區域供這類公司設廠,故特定半導體製造公司的工廠會落腳何處,是可利用產業分析方法推論而得的資訊。因此,設廠資訊在半導體產業可能不能滿足第一項要件。

半導體產業是管制性產業,其對外投資應經過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審查。先進製程的輸出幾乎是不可能,故3至5奈米製程技術在未來研發成功後,其工廠應會落腳於國內。其次,半導體代工廠必然設置在科學工業園區,而相關選項除了新竹科學園區外,僅有中部科學園區和南部科學園區。但無論如何,3至5奈米製程之廠址皆在國內,從半導體產業的市場屬國際市場來看,座落於新竹、中部或南部則無差異。因此,廠址選擇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的高雄園區並非無法合理推論之資訊。至於投資金額、廠址佔地面積、營收預估、人員聘僱等等資訊,此可按照T公司公開的公司年報歷史資料推估。

價值性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勞上字第52號民事判決,「凡可用於生產、製造、經營、銷售,而能產出經濟利益或商業價值之資訊,均可滿足價值性之要求」。因此,「價值性」要件其判斷重點在於資訊是否能供產業利用。系爭建廠資訊中的廠址資訊其本質不是技術內容,且能否設廠涉及諸多法規因素(例如環保法規、科學園區相關法規等),故該資訊無法利用。其次,設廠過程風險多,例如法規、成本、產業環境等因素,故建廠時程也屬不確定的資訊而無法利用。至於,工廠性質(製程採用或員工數)、投資金額、或產值等資訊是特別針對T公司的狀態而設定,且距離建廠預定年度尚久而在期間可能有諸多不確定的商業因素而改變,故該些資訊頂多是參考而不能實質利用。因此,系爭建廠資訊的價值性是有疑慮的。【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02期:談經濟政策宣傳時的營業秘密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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