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羅織罪名 限縮兒少性權
☉性別人權協會發言☉
從火車性愛趴事件來看,有滿16歲可行使性交同意權的未滿18歲青少年,不以獲得金錢報酬為前提和目的,主動選擇並參與一個符合自己性向和興趣的性愛派對。整件事為何要定罪?罪在哪裡?今天公聽會的目的,似乎有個預設立場,是要為目前找不到能夠將參與性愛派對的成員合理定罪的情況,找到法律上的突破。目前法條已經規定,只要是未滿18歲青少年,涉及金錢的不行,現在希望連「沒有涉及金錢」的也不行。如果是這樣,何不直接把18歲以下青少年全部剝奪其性交同意權?反而用「性交易」改成「商業性剝削」這樣荒謬取巧的手段,來禁止青少年的性行為。這種將「性」等同於「剝削」、等同於「傷害」的邏輯,根本是昧於現實、不值得認同,也才是對台灣法治、台灣社會、以及被放大聚焦的青少年,造成極大的傷害,萬萬不可取,我們極力反對這樣恐怖的修法方式和方向。
在資本主義邏輯下,所有的交易,幾乎都是建立在不對等的關係之上,資訊的不對等、資源的不對等,應該全面將交易改為商業剝削才對,但,為何獨獨在性的上面要改,其他不改?
保護兒少的意義,應該在於保護其在成長過程中有發展的空間,兒少有權利、有機會發展,成年人不應剝奪兒少發展的空間,甚至應該大力保護兒少有發展的空間。兒少的性自主也正是其所有面向發展的其中一部份,很重要的一部份。性自主不是沒有性、只有說不的權利,而是自己能夠理解、感受、掌握、甚至是發動。
婦女運動推展了幾十年,就是要奪回屬於自己原有的權利,從原先被動的、只能以受害者姿態出現的客體,變成有權利、有能力的主體,我們一直認為,對於婦女的保護,就是在保障/維護婦女發展的空間,包括性自主的權利,使婦女能夠自己掌握、理解、感受自己的性和愉悅,我想我們無法想像自己成為一個沒有性自主能力、還要剝奪他人性自主能力、以及將性和身體再度關回黑暗櫃子中的社會。
有論者「一句『我看不出他未成年』即可脫罪,太輕縱加害人舉證責任」、「年紀不應從外表和談吐舉止來判斷,買菸酒都要出示證件證明足齡」。然而務實來看,可資證明年紀的證件,還會記載著包括真實姓名、戶籍地、父母、身份證字號等等可追溯、掌握的一個人所有細節的訊息,「性」不同於抽菸喝酒、唱KTV,不但屬個人隱私,且目前承載強大的社會道德壓力,暴露身份,反可能成為有心人藉以脅迫、勒索的工具。以個人資料保護的人權角度來看,若強加性交遊年齡驗證的義務,非但不能保護到想要保護的青少年,甚至可能造成危險。
再有論「少女從娼者後有對此段經歷有負向感覺,例如感到不舒服、或實際並未如預期達成改善經濟處境目的等等」。然而我們不能否認的是,許多伴隨著性經歷而來的羞辱、恐懼、悔恨,通常都來自於被惡意出櫃、放大審問、監視追蹤,更遑論是因觸犯法令而遭到拘捕監管、暴露在必須不斷自白和表現懊悔的處境,並留下前科或記錄的青少年。任何一種人生經歷,都有可能伴隨挫折沮喪,大部分工作經驗,也通常是窮忙一場,可不可以不要特別去放大「性」,讓性行為、性交易僅止於或許成功、或許不成功的一段生命經歷,不要硬把「性」當作羞恥的烙印強加在人身上,逼人非一輩子悔恨不可。
我們當然反對「商業性剝削」的說法。資本主義社會中,幾已無一人類活動能與物質無關,性也一樣,我們已無權在公共場所赤身裸體自由從事性愛,那麼舉辦或參加性派對,各自分攤交通車資、餐費、置裝、場地租用、保護隱私的器材設備費用等必要活動支出,卻被等同於以相當的市場價格交換性勞務的性交易,便是等於在對任何性活動的發生設下障礙。各位強調並沒有要將行使性同意權年齡拉高為18歲的想法,那我們要如何務實地在「有對價也不行、沒對價也不行的」情況下,確保青少年行使非商業用途性同意權利不被輿論施壓、司法干擾和迫害呢?要使民眾如何避免落入有罪推定須自證無罪的法律陷阱呢?
我們必須重申「反對性交易入罪」的立場。性交易以各種形式存在人類社會,性交易入罪只會造成性工作者難以尋求應有的保障;造成性交易陷入「暴力、脅迫、奴役」險境的,並不是性交易本身,而是性交易入罪的結果。而火車性愛趴案讓我們清楚看到,即使我們自願而無對價意圖、也會被硬拗成是剝削,更凸顯「性交易入罪」的狡詐,其所維護的,只是特定群眾的性道德感,個人性道德感的追求當然可以是極其嚴格永無止盡的,然而不應動用國家機器、耗費社會資源來配合或加以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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