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社會學系副教授范雲(兼任婦女基金會董事)與人權律師尤美女,日前在誠品信義店《秩序繽紛的年代》系列講座中與讀者分享她們投入婦女運動二十年來的研究與觀察。本期內容為尤美女律師講述她親身參與的台灣女權重大事件。
婦運是一個寧靜革命,沒有流血,從正式的體制裡面慢慢去滲透,從細節上改變。彭婉如事件是一個轉捩點,婦女運動從私領域走到公領域,走到政府的體制內去改革。婦女運動從呂秀蓮的提倡算起已過了四十年。婦女新知在一九八二年成立,到今年剛好二十八年。彭婉如事件發生在十四年前,剛好是一個分水嶺。一個人的死亡能夠引起那麼大的能量嗎?其實不是。所有的權利不是從天下掉下來的,所有事情的發生也是前面事件的結果。
在彭之前,也有許多女人慘死在刀下非常多。並非這些女人不能引起社會能量或重視,而是婦運累積了十四年的能量,因彭的事件而爆發出來。在事件發生後,婦女團體非常憤怒,我們在十二月二十一日發動夜間大遊行,要求「還我夜行權」。每次有婦女治安事件發生時,學校就開始宵禁,要求女同學按時回到宿舍,否則發生什麼事情自行負責。這不就是把好女人關起來,讓壞男人在外面為非作歹。為什麼不是相反呢?
全國治安會議上出奇致勝
那次遊行我們要求政府重視婦女人身安全,所以我們要求召開全國的婦女人身安全會議,結果被稀釋為全國治安會議。也就是說會議的內容太多,強盜、搶劫各種議題都包含在裡面,婦女團體只能有三個代表出席會議。在召開全國治安會議的早上,婦女團體非常忿怒,但是不進去開會又會沒有發聲權。我們先在會場前面堆一千零二十八雙鞋子,海報上寫「鞋=血」,表示一千零二十八個女生失蹤,政府為什麼不重視呢?我們把這些鞋子堆成一座山,要求政府重視婦女的人身安全。接著我們一路浩浩蕩蕩往位於中央圖書館的會場開會。
我們一個代表只有三分鐘發言時間,加起來的時間只有九分鐘。所以我們把訴求寫在布條上,偷偷帶進會場。等到我們發言時,她們兩人拉開布條我負責講。當時的行政院長是連戰。警察一看到我們拉布條就衝過來,在這樣一個全國治安會議怎會有這種行為。結果當警察過來搶布條時,所有的媒體也跟上來猛拍照。大會主席見狀,認為這樣秩序太亂有礙觀瞻,只好同意我們拉布條,要我們趕快講一講。
接著我們就表達訴求,第一是行政院要成立婦女權益促進會,第二是要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是要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四個要成立兒童局,第五個是要成立性別平等委員會。這種會議基本是大拜拜,所有的結論在開會前早就寫好了。後來院長要宣讀最後結論時,政務委員林澄枝告訴院長,如果他打算照個原先擬好的結論發表總結,那麼這些婦女團體絕不會讓你走出會場。院長經過幾分鐘的休息時間考慮後,決定照單全收婦女團體的全部訴求。所以行政院的婦女權益促進會成立了,並由行政院副院長擔任召集人,各部會的部長是當然委員,再加上婦女團體的代表及各界學者,一起來策劃婦女政策,並由各部會首長落實。
婦女所有的理想就透過這個體制內的機構,在政府中逐步地落實。所以性別主流化就在行政院的婦權會提案,要求各部會做政策、計畫、資源分配、立法的時候,要考慮不同的性別、不同的生命經驗、不同的階級、不同的年齡,讓分配可以平均、公平。這就是性別主流化,也是政府如火如荼在推展的。
拓荒者出版社與婦女新知雜誌社
彭婉如事件的發生,為什麼能累積那麼大的能量?除了婦女新知前面十四年的努力之外,還有一個關鍵。在民國六十年的時候,前副總統呂秀蓮帶著女性主義的種子回到台灣。她用自己的力量成立拓荒者出版社與保護妳專線,不過在當時戒嚴的情況下,出版社的活動馬上就被國民黨滲透,後來就關門了。出版社結束營業後她就出國留學。民國六十七年呂秀蓮成為哈佛博士候選人,但那年中美也斷交。她發現台灣的消息非常封閉,在指導教授的建議下,她決定回台灣做一點事情,所以毅然放掉博士學位回台灣。之後發生美麗島事件,她在台上講十二分鐘,被判了十二年。
婦運種子就這樣斷掉了嗎?在風聲鶴唳的年代,婦女團體到底能夠做什麼?在戒嚴時期不得成立婦女團體,所以大家決定成立一個雜誌社,也就是婦女新知雜誌社。我們最主要的工作就是要檢討,所謂的中華文化五千年,裡面有多少東西是菁華、多少是糟粕,每一期都從不同的角度去探討婦女在傳統文化中的角色,讓社會開始去思索。
國父紀念館事件
丟了五年的思想炸彈後,民國七十六年發生國父紀念館事件。過去女性員工進入職場時會被迫簽下一張切結書,只要結婚懷孕就得自動離職,當時國父紀念管還規定女性員工年滿三十歲就得離職。當時有幾位員工一滿三十歲就接到離職通知,她們很不解為什麼那些男性員工不用走路。雖然當時政府還沒解嚴,但是在婦女新知五年的轟炸下,社會上女性意識也稍微抬頭。這些被解僱的員工於是委託律師發存證信函給國父紀念館,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不分年齡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為什麼女生就要走路。國父紀念館答覆讓人震怒,因為女生招考進來是要當接待員,在外賓來時向外賓介紹中華文化,因此要「儀容端莊」,換句話說年滿三十歲就是人老珠黃。
這封公文一下來,婦女團體感到是可忍孰不可忍,雖然所有婦女團體都是地下組織,仍然上街頭去聲援,這也是台灣第一次婦女遊行。國父紀念館的態度也很強硬,辨稱是女性員工違約,當年進來沒有人強迫你簽約。婦女團體就浩浩蕩蕩轉到國父紀念館的上級單位教育部陳請。教育部徹查後發現,不只是國父紀念館,包括中正紀念堂、歷史博物館等文化機構都有這個陋規,於是教育部要求把這個陋規撤除。國父紀念館於是將任用期改成一年一聘,換句話說,這些原本要被解僱的女性員工只能再多待一年。
大家都覺得國父紀念館很可惡,既然有律師,那我們就來告他們。要告人家就要有請求權的根據,結果六法全書翻來翻去找不到一條法律可用。於是憑著他山之石可以攻錯的精神,從外國法律下手。原來一九七五到一九八五是聯合國規定的婦女十年,在這十年之內會員國得廢除國內明目張膽歧視女性的法律。國父紀念館事件發生在一九八七年,明顯落後國際步伐。因此婦女運動進入修法的階段,我們開始摸索如何從私領域走到公領域、如何跟立法委員周旋、組成婆婆媽媽立院觀察團等。婦女運動到今天有很多成果,但如范雲提到的,我們的努力永遠趕不上時代進步,尤其是商業機制,所以這條路還很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