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校長任命案久懸未決,教育部潘部長因此請辭獲准。他在辭職聲明中強調「依法行政」原則,這與他先前在國會中表明「管中閔如果有違法就不聘」的立場一貫。
問題是,依法行政原則是否可以簡化為「管中閔若有違法就不聘」的說法?此一問題若不能釐清,就算換了部長,難題依然無解。
教育部在行使大學法第九條第一項新任國立大學校長聘任權時,應先釐清以下四個問題:
問題一:實質選任權歸屬
教育部應先思考,國立大學校長的實質選任權何在?校長遴選委員會?或教育部?答案很明顯,依據大學法規定,實質選任權在校長遴選委員會。
問題二:教育部對於校長當選人是否曾為違法行為之審查密度?
接著教育部應思考,在行使國立大學校長聘任權之前,所欲過濾的違法態樣為何?這與其審查權大小、審查密度高低有關。舉例而言,吾人無法想像,教育部因為某校長當選人被查出有一筆收入漏未申報所得稅,而否決其聘任案。
關於審查密度,吾人得以0-3共四個階層來表示:如果審查密度是0,表示教育部毫無審查權。如果是1,表示教育部只能審查重大違法瑕疵,例如遴選程序違法或當選人不具備擔任大學校長之資格。如果審查密度是3的最高層級,教育部將對於當選人有無任何大小違法行為均加以審查。
筆者認為,如果審查密度是0,將使教育部淪為橡皮圖章;但如果拉至最高,又顯然干預過度,教育部絕不應將審查密度拉至最高之第3級。教育部真正應該過濾的,是使當事人喪失大學校長適任性的違法瑕疵;這樣的瑕疵不僅足以作為否決聘任之事由,即便已經聘任,也足以作為解聘之事由。
問題三:教育部對違法性之認定如有爭議,是否仍將拒絕聘任?
一項行為違法與否,主管機關的認定若引起爭議,最終將由法院裁決。因而,若教育部認定之違法事由有爭議,便引發「先釐清再聘任」或「先聘任再釐清」的問題。此應連同問題二一併思考,若屬重大違法且事證明確,似可採「先釐清再聘任」模式;反之,若非屬重大違法或事證不明確,似可採「先聘任再釐清」。若非循此模式,恐開啟教育主管機關藉違法審查之名,干預校長人選之實。
問題四:校長當選人有無義務針對其被指控之違法事由主動說明?
究竟管教授是否應說明相關違法疑義這點,應先釐清,教育部所謂的違法事由,是否有明確事證?或僅存在於薄弱的網路檢索資訊?否則,豈非倒置了人民面對法律責任的地位,由「除非主管機關查明我違法,否則應推定我合法」,轉而成為「除非我舉證自己合法,否則將被推定違法」。
本人願意相信,潘部長及教育部同仁有意落實依法行政,問題在於,依法行政絕非一句「當事人若有違法就不聘」那麼的粗淺。建議教育部先釐清上述問題,並於作出最終決定時,向外界說明其針對這些問題的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