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秀蓮與張善政的聯合聲明,是跨越藍綠,維護大學自主與依法行政的重要指標;反而行政院「私立大學都需要教育部『核准』才能聘用,拿教育部大筆預算的公立大學,若沒有聘用同意權,一報即准,顯然不合理」,還存在「朕即國家」的錯誤思維。
要先釐清,公立大學不是拿「教育部」大筆預算,而是拿「人民納稅錢」大筆預算。當然民進黨會說,我在選舉中獲勝,就表示獲得民意授權,可以代表人民行使權力。這句話沒錯,但代表人民行使權力,必須在「法律的範圍內」。
教育部監督大學,誰又來監督教育部呢?如果我們把國民黨、民進黨與大學教授排在一起來做信任度民調,相信一定是大學教授最受信任,這也就是為什麼民意以憲法與法律保障「大學自治」。
從教育部的卡管公文,拿不出三讀通過的法律條文為依據來看,顯然已經違反了釋字三八○號的「法律保留原則」,也就侵害了憲法保障的「大學自治」原則。
呂副總統提到大學法第九條,「公立大學……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聘任之」,行政院將此條文解釋為,既是由教育部聘任,就表示教育部有「核准」的權力,行政院的解釋是錯的。筆者大學同班同學呂副總統講得很清楚:「法律明示其一者排斥其他」,法律已明示「教育部聘任之」,就排斥了其他可能。
再從立法目的來看,二○○五年將國立大學校長遴選由二階段改為一階段,而讓教育部在遴委會中有當然名額,就是要讓教育部的監督權力限縮在「遴選過程」中,而不是遴選結果產生之後。
如果教育部可以否決合法的遴選結果,那麼每一位有志參選校長者都必須對教育部唯唯諾諾,如此一來又何談「大學自主」呢?
教育部要介入公立大學校長遴選結果,要如前台師大校長案,資格不符《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才能夠在先依法聘任之後,再展開調查、「依法解聘」,而台大此次遴選,不論在資格與程序上,都沒有違背現行法律規定之虞。
至於私立大學的校長遴選,大學法明訂教育部有「核准」的權力,是要分散私校董事會的權力,公立大學沒有這個問題。
從法律面分析,教育部在法院敗訴的可能性極高,問題在於,這一段過程要多久,是不是定讞之前,台大都沒有校長?
卡管歹戲,有幾個可能的落幕時間點。首先就是蔡總統懸崖勒馬,近期內撤換吳茂昆,這是最好的方式;其次則是在年底大選後,只要民進黨大敗,證明卡管確確實實影響選情,民進黨自然也會棄車保帥;再其次,就要等到二○二○年大選,在「換掉民進黨,台大有校長」的呼聲之下,新政府上任後立即聘任管校長。
而萬一,蔡總統真的連任成功,那麼要走到定讞程序的確需要不算短的時間,台大能不能往前邁進,就要看台灣民意願不願意作蔡政府後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