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為鼓勵台商資金回流而制訂的「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日前已經行政院會通過。這個法案的目的係為因應台商「調整投資架構及全球營運布局」之資金匯回訴求。政府利用世界經貿情勢詭譎多變的機會,適時對台商釋出善意,應可為大家所認同與支持。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政府發心想做一件對的事情,卻不必然表示政府所用的方法一定會是對的,該資金專法的訂定即是一例。
依該草案規定,個人與營利事業匯回海外資金,須存放於銀行外匯存款專戶中,且其運用受到限制;其中5%限額內自由運用,25%限額內投資金融商品,其餘則用於直接或間接(創投或私募)實質投資。符合條件的資金,第一年匯回者給予8%所得稅優惠稅率,第二年匯回者則提高為10%。惟資金若於規定時間內做實質投資,則可向國稅局申請退還一半稅款,亦即稅率各自降為4%與5%。由於專戶資金最少五年不能任意提用,且不准購買不動產,故應不至於對股匯巿與房價造成異常的干擾與衝擊。
檢視台灣這幾年經濟發展困境,工商界普遍認為,缺水、缺電、缺工、缺地、再加缺人才等「五缺」問題最嚴重,從未有擔心資金的不足者。換言之,台灣經濟發展面臨的是整體投資環境不佳的問題,政府若只是給予租稅優惠,但五缺這類投資瓶頸卻絲毫未能改善,則其吸引海外資金回流投資的成效必定難以達成。反之,則即使無租稅優惠,海外資金亦將源源不斷的湧入。
其實,政府為協助台商回台投資,已於今年初推出「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整合土地、水電、人力、稅務與資金等措施,提供客製化服務,吸引台商資金回流。其中有關稅務部分,財政部僅強調協助台商釐清稅務疑義,提供法規諮詢服務,從未論及給予任何租稅減免。由此可知,台商資金專法的制定,儼然是將該行動方案稅務部分,單獨強化為一特別的「租稅優惠」。惟根據經濟部公布的資料,適用該方案回台投資金額已突破1,300億元,且後面還有50餘家台商排隊待審。既然行動方案成效如此卓著,為什麼還需要另立專法,給予回流資金「錦上添花」的租稅優惠呢?
台商海外資金分二類,一為個人,一為營利事業。雖然匯回資金只有屬於所得部分才須課稅,但由於稽徵查核不易,若納稅人刻意隱藏或安排,政府很難確實掌握其資訊,尤其是個人部分。所有採用「屬人主義」課稅的國家都會碰到這樣的問題,只要海外所得不匯回母國就課不到稅。
為解決此困擾,各國大都採行二種做法;一為「資金匯回租稅優惠」,給予合法滯留海外資金減稅,鼓勵資金回流,另一則是針對非法滯留海外資金,於特定期間匯回,給予特別的「租稅赦免」,減輕其原有租稅義務並免其處罰。其間,合法與非法的分際清楚,即使同樣是減稅,但其政策用意與目的截然不同。為避免賦予納稅人錯誤的納稅觀念,未曾見過有將此二者摻雜混用者。
此專法對個人全部匯回資金,予以特別稅率課稅,但對企業卻僅限於匯回其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轉投資事業獲配之投資收益,才能享受優惠。明顯可知,前者係為個人非法所得「漂白」的租稅赦免,後者則為鼓勵營利事業之境外轉投資事業儘速分配盈餘並回台投資的租稅優惠。在台灣目前資金過剩的情況下,這種做法只是徒然造成對其他合法繳稅者的租稅不公。何況,我們已正式實施受控外國企業,強制認列投資收益的CFC課稅制度,已可適度防堵企業避稅的漏洞。至於海外資金的流向與投資選擇,就讓競爭的環境做效率的決定吧!
總之,不管是基於「寬恕」還是「誘導」的理由,目前都沒有採行這種混雜包裝式專法的必要性。政府少管,即是最佳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