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以來,海峽兩岸已簽署共21項協議,然而,今(2014)年3月18日,針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爆發朝野嚴重爭議,演變為「太陽花學運(又稱318學運)」事件之後,目前政府主要以訂定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之機制為優先程序,兩岸協議之簽署暫時緩議。從而,為消除兩岸雙重課稅,減輕臺商租稅負擔,早於2009年即提出的「兩岸租稅協議」,原本有望突破障礙順利簽署,現進度亦受到停滯的影響。
減少投資障礙,租稅協定為國際趨勢
依財政部定義,國際上簽訂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Agreement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and the Prevention of Fiscal Evasion with respect to Taxes on Income)」,簡稱為「租稅協定」,係指雙方締約國家為消除所得稅課稅差異對跨境投資、經貿往來及文化交流活動所形成的障礙,本於互惠原則,就前述活動所產生的各類所得商訂減、免稅措施,藉以消除雙重課稅問題,甚至減輕稅負,營造有利雙方投資及人民往來的永續低稅負環境,並商訂相互提供稅務行政協助的範圍,以防杜逃稅,維護雙方稅收公平。
截至今年6月30日止,我國對外簽訂生效的全面性所得稅租稅協定共27個,其中與歐洲國家簽署並生效之租稅協定為數最多;另有簽訂海、空國際運輸所得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共14個,得以解決雙方國際運輸事業雙重課稅問題。目前租稅協定之條文主要是以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稅約範本及聯合國(UN)稅約範本為參考藍本,考量雙方國之政治、財政、稅法規定、經濟貿易往來情況等因素,進而商訂條文內容。已簽訂之租稅協定內容約有八成相似,二成差異處須視個別國家之適用規定。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司長宋秀玲表示,各國為減少投資之租稅障礙,促進資本流動,可以單方透過國內稅制提供免稅或免扣繳等租稅優惠,犧牲部分稅收吸引投資意願;像過去臺灣為吸引投資,曾以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提供投資獎勵之前例。不過,近年來,各國趨勢傾向以簽訂租稅協定的方式,除可減少經濟活動的投資障礙,並降低國內稅制對投資決策的干擾,更能讓雙方處於稅收公平競爭的地位,達到平等互惠之目的。臺灣目前之推動政策亦朝此一國際趨勢努力,並將目標定在簽訂全面性所得稅租稅協定,創造國家與企業更為優質的稅制環境。
符合適用租稅協定,減免稅效果佳
租稅協定適用對象為任一或雙方締約國之居住者,適用之稅目為各類「所得稅」;簡單來說,只要一方或雙方締約國的「居住者」,包括企業及個人納稅人,如取得他方締約國之營業利潤、股利、利息、權利金、財產交易所得、受僱勞務所得及其他等各類所得,在符合各租稅協定規定下,該筆所得納稅人可申請適用於他方締約國減免稅優惠。主要可消除同一筆所得由雙方(例如:我國居住地國與他國所得來源國)雙重課稅的問題。
無常設機構,營業利潤得免稅
以營業利潤免稅來說,一母公司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如在他方締約國境內「無」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PE),則在他方締約國取得之營業利潤(他國來源所得)僅得由我國課稅,他方締約國對該營業利潤免稅。舉例來說,我國甲公司提供技術服務於A國乙公司取得營業利潤,而甲公司在A國經認定並「無」常設機構。如我國與A國無租稅協定,A國得就甲公司於A國之營業所得課稅;如我國與A國有租稅協定,甲公司可向A國主張該營業利潤在A國免予課稅。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4.8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