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日前公布「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個人單獨執行業務者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者,可於今(2015)年9月30日以前,向國稅局申請從105年度開始以「權責發生制」記帳。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22條的規定,須以「權責發生制」為入帳基礎,相對的,個人的執行業務者,其所得以往是以「收付實現制」為入帳基礎,除非是聯合執業者,或是經由公會代收轉付者,方能使用權責發生制記帳。
然而實務上即曾發生尚具規模醫院的負責人以「權責發生制」記帳,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為0元,後被國稅局要求單獨執行業務者須以收付實現制為入帳基礎,因此須繳納綜合所得稅3千餘萬元,該負責人不服國稅局的審核結果,經行政救濟敗訴後,向大法官申請釋憲。
姑不論該個案實際案情如何,但就入帳基礎而言,大法官釋憲的結果-第722號解釋認為,「權責發生制」未涵蓋業務收支跨年度、經營規模大且會計事項複雜而與公司經營型態相類之單獨執行業務者在內,其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欠缺合理關聯,在此範圍內,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意旨不符。財政部因此修正「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重新規定何種情形可採用權責發生制作為入帳基礎。
修正後的辦法第10條大大放寬規定,執行業務者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者,即可採用權責發生制記帳。參酌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保管辦法第2條的規定,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因此筆者認為若設有日記帳者,不論聯合或單獨執行業務者皆可向稅局申請適用權責發生制記帳。
採收付實現制可能不利之處在於,其沒有權責發生制之收入與費用可互相配合入帳的作法。可能須接受稅局查核資金收支之確實年度;相關交易的收入與費用其實際收付發生在不同年度,也可能產生年度損益的劇烈變化。
不過在105年度從收付實現制申請改採權責發生制之初,仍會發生104年度之收入或費用於105年度實際收取或支出,究應將該收入或費用列帳於哪一年度之爭議。另須特別注意的是,辦法第10條規定欲採用權責發生制記帳者,須在會計年度開始的三個月前向國稅局申請核准,因此欲於105年度開始採用權責發生制者,自即日起至今年9月30日前須向國稅局申請核准(留意是為會計年度開始之三個月前,而非開始前之三個月內)。<完>
第二篇
主題:個人出售房屋 設算所得門檻下修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5.6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