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的新聞稿,其所提出的所得稅法修正,聚焦重點為減輕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中小型及新創企業的所得稅負擔,並且廢除了兩稅合一制度,提出股利所得課稅新制。此次所得稅法修正草案若通過後,施行日期可分為三大區塊。其中有些條文自107年度施行而非自107年1月1日施行,主要考慮到採非曆年制者之適用。
行政院版本是依財政部提出之所得稅法修正案版本於行政院會通過,旋即函送立法院審議,茲將本次修正案行政院版本的重點分列如下。
所得稅法修正重點
1.提高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所得稅的一般扣除額,分為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由於大部分的中低所得者,多是採標準扣除額,因此財政部於草案中提高了標準扣除額的額度至單身者11萬元,夫妻合併申報者22萬元,也提高了特別扣除額中的薪資所得、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至18萬元。以適度減輕中低所得者、薪資所得者及身心障礙者之租稅負擔。
上述的扣除額依所得稅法第5條之1規定,遇物價指數上漲達3%,將依物價指數上漲的程度調整,因此在此次修正草案通過之後,物價指數上漲幅度將重新累計。
2.調整綜所稅、營所稅稅率結構:
綜所稅稅率刪除了45%的稅率級距,原因為不利於吸引高階人才;營所稅稅率則調升至20%,財政部說明營所稅調升的原因,除了原本稅率偏低之外,也是為了縮小綜所稅最高稅率45%與營所稅率17%的差距,減少高所得者利用公司保留盈餘規避所得稅的誘因。
營所稅率若調升至20%,營利事業所得未達12萬元仍維持免徵,超過12萬元就必須以稅率20%計算,不過其應納稅額因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的半數,因此課稅所得額在20萬元以下者,其速算公式是課稅所得額減去12萬元之後再除以二;課稅所得額超過20萬元者,應納稅額為課稅所得額乘以稅率20%。
若草案順利通過,必須留意法條適用的時間。假設甲公司將去(106)年度的所得在今(107)年發給股東,由於新的稅率結構是從107年度開始適行,所以甲公司於今年申報營所稅時仍用舊稅率17%(因為是申報106年度的所得);而乙個人申報綜所稅時,則適用新稅率級距,最高為40%。
3.獨資合夥組織盈餘直接歸課綜所稅:
此次所得稅法修正草案若通過後,獨資、合夥組織將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所得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綜所稅。所得稅法修正草案第71條第2項規定,獨資合夥事業仍須辦理結算申報,惟無須計算及繳納結算稅額,由稅局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綜所稅的營利所得;不過,小規模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結算申報。若有短漏所得額,改為依營所稅稅率計算的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不再依所漏稅額的半數處罰。
然而獨資、合夥組織的行號,在營業稅主體可分為每月營業額未達20萬元免開立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每月營業額20萬元以上因營業性質特殊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的特殊營業人,以及營業額20萬元以上須開立發票的一般營業人。此次草案雖依舊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可免辦理結算申報,不過同樣免開立發票的特殊營業人,此次修法也依舊並未納入免申報,因此特殊營業人依法似須辦理結算申報。但實務上多數特殊營業人未辦理結算申報,而稅局亦未積極處理。
所得稅法完成修正後,若從純稅務考量,應選擇設立公司或行號?行號雖然無須繳納營所稅,但直接歸課綜所稅是以稅局核定之帳外調整後課稅所得額,公司則否。故雖然公司之營所稅率為20%,但行號直接歸課綜所稅後,可能使個人採用較高的綜所稅稅率(40%),使得整體稅負提高。故究應採何種組織別,應視行號被帳外調整的情形及個人綜所稅邊際稅率而定。
又行號之被扣繳稅額,如銀行利息所得扣繳稅額,舊制改變為新制後,似應由營所稅應納稅額中退抵,改由個人綜所稅應納稅額中退抵。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8.1月號】